小排量轎車
小排量轎車
小排量轎車一般指排氣量在1.6L以下的轎車。小排量轎車具有節能、經濟、實用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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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節能環保,我國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小排量轎車消費的政策。
2006年國家六部委聯合發布解禁令,取消一切針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限制。
2008年9月1日起,新的汽車消費稅調整生效,我國對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消費稅稅率由3%下調至1%。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徵收車輛購置稅。從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國家安排50億元,對農民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我國現行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其中,車輛的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即車輛的實際計稅價格=發票價÷(1+17%)。以一輛10萬元的車輛為例計算,調整前消費者在購車環節應繳納的汽車購置稅為10萬元÷(1+17%)×10%=8547元。而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徵收車輛購置稅後,消費者將享受一半的車輛購置稅優惠,即購買一輛10萬元的車輛,只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為42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