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業協會

湖南省酒業協會

湖南省酒業協會是由全省範圍內應用生物工程技術和有關工程技術的酒類生產企業、酒類流通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有關部門和從事本行業的有關科技、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全行業社團組織,現有團體會員200個,個人會員300個,會長劉維平。

協會概況


釀酒工業是湖南的傳統產業,也是湖南食品行業的支柱產業,對湖南的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作用,全省共有酒類生產企業138家。年生產酒類商品近70萬噸,其中啤酒50萬噸,白酒18萬噸,其它酒類2萬噸,年銷售收入50億元,實現利稅8億元。湖南酒業的總體規模雖然不大,但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較為合理,黃、白、果、啤、露酒種齊全,濃、清、米、兼、醬香型皆備,產品質量上乘,金、銀、銅牌都有,特別是兼香、米香的代表產品都出自湖南(白沙液瀏陽河小曲),全省16家啤酒生產企業分佈在14個市(州),是全國布點最合理的省(市)份之一。
協會成立以來,竭誠為廣大會員和全行業服務,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1、大力宣傳“湘酒”,樹“酒業湘軍”良好形象,通過幾次組團參加全國秋季糖酒會和“湘洽會”,充分展示了湘酒的整體形象,得到了各界的好評;
2、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狠抓行業自律工作,維護了行業的整體利益,特別是湖南啤酒行業的價格自律取得很好的效果;
3、組織行業的人才培訓、技術交流和產品質量檢評,促進釀酒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產品質量的不斷提高,從而促進全行業的共同進步;
4、開展市場調查與預測,組織行業經濟技術交流,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和建議;
5、組織國內外技術和經貿交流,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6、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承擔並出色完成了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協會章程


湖南省酒業協會章程
(2010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湖南省酒業協會(英文譯名:HUNAN BREWED WINE BANKER ASSOCITION,縮寫為:湘酒協)。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全省範圍內應用生物工程技術和有關工程技術的釀酒(包括白酒、啤酒、黃酒、果酒、露酒、酒精等)生產企業、酒類流通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有關部門(包括行業管理、科研、設計、教學、機械製造、原輔材料供應等)以及從事本行業的有關科技、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全行業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團結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湖南酒業的共同利益服務,促進全行業的經濟、技術、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接受政府委託,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湘酒做大做強,共同振興湖南酒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湖南省 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和任務,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和具體情況,積極宣傳貫徹釀酒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提出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積極組織全行業活動,總結推廣全行業體制改革、企業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的經驗,幫助企業轉 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酒類商品流通,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促進企業在市場、價格、稅收等方面形成統一的立場,保護合理競爭,促進釀酒行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積極參與酒類市場准入的諮詢服務,參與產品地方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組織行業產品質量檢查、評比和推薦優質產品,指導企業新產品開發,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四、組織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組織全行業開展節能降耗,大力推進循環經濟和兩型社會的發展。
五、開展行業調查和技術諮詢服務,提供省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等。
六、組織行業內的技術交流活動,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員。推動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七、承擔政府部門、中國酒業協會等有關組織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的在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自然人(法人代表委託書)為本協會的會員代表人。如上述人員變動,需要向本協會備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時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0年4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