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制度建設
四項制度建設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等四項監督制度的頒布實施,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入整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對構建正確的用人導向,營造良好的選人用人風氣,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進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是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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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制度建設:
一是交辦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提案辦理制度,由辦公廳負責提案的分辦、督辦和審核工作,有關業務局負責提案的具體辦理、答覆工作。每年的提案辦理工作開始后,都要召開有部領導出席並講話的部機關交辦會,併發出辦理工作通知,對中國公安部的提案辦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是審核制度。中國公安部各承辦單位擬出提案答覆文稿后,從各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到部辦公廳再到部領導,都要根據提案所提問題或建議,對每一件答覆文稿進行認真審核,做到深入研究、反覆修改、逐級負責、嚴格把關。對於辦理質量不高或答覆意見不規範的答覆文稿,堅決退回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起草。
三是通報制度。每年的提案辦理過程中,辦公廳都要對各承辦單位辦理提案的進展情況進行定期通報,督促各承辦單位抓緊辦理。辦理工作全部結束后,公安部辦公廳還要對各承辦單位的總體辦理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專題報告報送部領導並通報部機關各單位。
四是評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