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負擔
納稅人承擔的稅收負荷
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因向政府繳納稅款而承擔的貨幣損失或經濟福利的犧牲。
指稅收收入和可供徵稅的稅基之前的對比關係。
稅收負擔 簡稱“稅負”。納稅人因履行納稅義務而承受的一種經濟負擔。
負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由於國家徵稅而形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負擔。稅收負擔的主體是負稅人,如果指的是一個國家的負稅人整體,稅收負擔就是指這個國家的總體稅收負擔(見國民生產總值稅收率和國民收入稅收率);如果指的是一個國家的某一經濟成分、某一行業、某一階級階層、某一企業或個人,那麼,稅收負擔就是指這個國家的某一經濟成分、行業、階級階層、企業或個人的稅收負擔。有人把稅收負擔概括為“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繳納的稅款”,這尚不夠全面。因為:①在存在稅負轉嫁的條件下,納稅人不一定就是負稅人。②在勞役稅和實物稅條件下,稅收負擔也並不表現為繳納的稅款。
稅收負擔的輕重,同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經濟調控的力度和政權的興衰等,都有密切關係。因此,它歷來是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制度設計的一個重要問題。中外古今學者對稅收負擔都曾提出過各種不同的見解:有主張“斂從其薄”,即輕稅負;有主張“取民有度”,即稅負要符合能力原則;還有主張“世有事即役繁而賦重,世無事即役簡而賦輕”,即稅負輕重應視國家需要而定;更有探求“最佳稅負”,即某種能夠帶來國家財政收入最大化的稅負量度。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營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稅也是一種稅收負擔。這是因為,國營企業的生產資料雖然屬於代表全體勞動人民的國家所有,但是,它同時又是一個在生產經營上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具有自己的經濟利益。國營企業必須獨立地以自己的銷售收入來補償其生產耗費。國營企業與國家之間的產品轉移,同任何兩個不同所有者之間的產品轉移一樣,也要實行計價付款,即存在著產品的社會生產費用歸誰負擔的問題。同時,不論是國營企業還是集體企業,它們所創造的社會純收入,除了前者要向其所有者國家上交利潤,後者要向其所有者成員分配紅利這一點上有所不同以外,都無例外地還要在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之間進行分配。這時,如果國家徵收的稅多了,留歸企業和職工個人的部分就要減少;如果國家徵收的稅少了,留歸企業和職工個人的部分就要增多。這就是說,社會主義國家對國營企業徵稅,如同對集體企業徵稅一樣,其結果都會使被徵稅者失去一部分經濟利益,形成它的財力負擔。但是,也有些人認為它不是一種稅收負擔。理由是:國營企業繳納的稅,在本質上同它所上繳的利潤一樣,都是國營企業所創造的社會純收入。社會主義國家通過徵稅集中國營企業的社會純收入,是同一所有者內部的分配,並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也就談不上誰失去了一部分經濟利益。這同社會主義國家通過徵稅集中集體企業的一部分社會純收入發生所有權轉移,從而意味著集體企業失去一部分經濟利益在性質上是不一樣的。
稅收負擔是高還是低,是通過對比來說明。如果僅僅是一個納稅數量,而沒有對比關係,則很難科學地進行稅收負擔高低的比較。因此,在稅收徵收額或繳納額確定的情況下,宏觀稅社會的稅收負擔或某一納稅人的負擔,指國家徵集的稅額與社會或納稅人產出總量或總經濟規模的對比關係。正確選擇反映全社會產出量或經濟活動總量的指標,作為對比的參照。對科學評價稅收負擔意義重大。指標的選擇一是要有利於進行縱向歷史比較和橫向國際比較,二是取得資料容易,計算簡便。
衡量宏觀稅收負擔的指標
宏觀稅收負擔是一定時期內(通常是一年)國家稅收收入總額,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所佔的比重。這實際上是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考核稅收負擔,從而可以綜合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稅收負擔總體情況。
衡量宏觀稅收負擔關鍵是選擇一個社會總產出指標。如何核算社會總產出,國際上曾存在兩種核算體系,一是前蘇聯的宏觀統計體系即物質產品平衡表體系 (MPS),一是聯合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1993年後,全世界開始實行聯合國的SNA核算體系。拋棄了社會總產值這一反映經濟活動總量的指標。目前衡量全社會經濟活動總量比較通行,並可進行國際比較的指標,一是國內生產總值(GDP),二是國民收入(NI)。因而衡量宏觀稅收負擔狀況的指標也就主要有兩個:國內生產總值稅收負擔率,簡稱GDP稅負率;國民收入稅收負擔率,簡稱NI稅負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內生產總值稅負率=稅收總額/國內生產總值
國民收入稅負率=稅收總額/國民收入
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下,國內生產總值稅負率對於衡量稅收水平具有較多的優越性。國內生產總值按收入來源地統計。在開放經濟中,為避免雙重徵稅,各國政府在徵稅時均優先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其稅收基礎即國內生產總值。而居民稅收管轄權只適用於本國居民在外國投資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徵稅的多少一般取決於本國稅率高於外國稅率的幅度,在許多情況下為零。這使稅收只與國內生產總值而非國民生產總值具有對應關係,以國內生產總值稅負率衡量稅收總水平相對而言更準確。國際經濟組織對各國稅收水平的衡量,主要使用國內生產總值稅收負擔率。
衡量微觀稅收負擔狀況的指標
微觀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實納稅額占其可支配產品的比重。且由於流轉稅存在稅負轉嫁問題,因此衡量微觀稅負比衡量宏觀稅負複雜。簡單地把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全部稅收除以其毛收入總額,有時並不能真實地反映其稅收負擔水平。
衡量企業和個人稅負水平首先要考慮不轉嫁稅即直接稅的負擔情況。既然是不轉嫁稅,納稅人與負稅人是一致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占其獲得的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其直接稅負擔水平。直接稅(主要是所得稅和財產稅)負擔率,可用純收入直接稅負擔率。
純收入直接稅負擔率=企業或個人一定時期實納的所得稅和財產稅/企業或個人一定時期獲得的純收入純收入直接稅負擔率說明企業或個人擁有的純收入中,有多大份額以直接稅形式貢獻於國家。這一指標可用於進行不同企業、不同個人稅負輕重的對比;可用於說明同一微觀經濟主體不同歷史時期的稅負變化;還可用於說明法定或名義稅負水平與納稅人實納稅款的差距,這一差距反映國家給予納稅人的各種稅收優惠以及非法的稅收漏洞。
除直接稅負率指標外,通常還會用總產值(或毛收入)稅負率、增加值稅負率、凈產值稅負率作為參考性指標:
總產值(毛收入)稅負率=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收/企業總產值(或個人毛收入)
增加值稅負率=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企業增加值
凈產值稅負率=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企業凈產值
全部稅負率指標只能作為衡量微觀稅負的參考性指標,納稅人到底負擔多少間接稅要看間接稅轉嫁或被轉嫁的程度,這是不容易量化確定的。總產值、增加值、凈產值全部稅收負擔率只是名義負擔率而非實際負擔率。但通過這一差異的分析,可以看出稅負在各行業、企業的分佈狀況,了解稅負的公平程度以及稅收政策的實施狀態,為稅制進一步完善提供決策依據。
由於稅收負擔必須考慮需要和可能兩方面的情況,因此,一個國家在制訂稅收政策,確定總體稅收負擔時,必須綜合考慮國家的總體經濟發展水平,並根據不同的經濟調控需要,來制定稅收負擔政策。一般來看,影響稅收負擔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總體水平,可以通過國民生產總值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這兩個綜合指標來反映。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越大,總體負擔能力越高。特別是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最能反映國民的稅收負擔能力。一般而言,在人均國民收入比較高的國家,社會經濟的稅負承受力較強。世界銀行的調查資料也表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高的國家,其稅收負擔率也較高,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低的國家,其稅收負擔率也較低。
中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比較低,屬於發展中國家。國家通過稅收能夠積累多少資金,社會總體稅收負擔應如何確定,不取決於人們的主觀願望,也不能只考慮國家的需要,必須首先考慮社會經濟體系和納稅人承受能力。只有稅收負擔適應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稅收才能在取得所需的財政收入的同時,刺激經濟增長,同時提高社會未來的稅負承受力。如果稅收負擔超出了經濟發展水平,勢必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
任何國家為了發展經濟,必須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法律以及行政手段,來強化宏觀調控體系。國家會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而採取不同的稅收負擔政策。如在經濟發展速度過快過熱時,需要適當提高社會總體稅負,以使國家集中較多的收入,減少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存量,抑制需求的膨脹,使之與社會供給總量相適應。此外,還要根據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在徵收中實行某些必要的傾斜政策和區別對待辦法,以利於優化經濟結構和資源配置。
目前,中國經濟過於緊縮,需求嚴重不足。從1998年開始,國家採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適當擴大了財政支出的規模,稅收的總體負擔短期內不會減少,但會通過費改稅,對納稅人的總體負擔進行結構調整,減少納稅人負擔各種收費的比例,增加稅收的比例,以達到增加稅收收入的需要。
(三)稅收徵收管理能力
由於稅收是由國家無償徵收的,稅收征納矛盾比較突出。因此,一個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能力,有時也對稅收負擔的確定有較大的影響。一些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能力強,在制定稅收負擔政策時,就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確定,而不必考慮能否將稅收征上來。而在一些稅收征管能力較差的國家,可選擇的稅種有限,勉強開徵一些稅種,也很難保證稅收收入,想提高稅收負擔也較困難。
稅收政策的核心是稅收負擔。在稅收總體負擔確定的情況下,各種納稅人具體的稅收負擔狀況主要受稅制本身所規定的各種計稅要素的影響。這些要素直接決定了誰是納稅人,應該負擔多少稅收。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主要通過如下方面來進行的:一是確定課稅對象,以確定誰是納稅人;二是確定稅率的高低;三是確定計稅依據;四是確定對誰減免稅,怎麼減免稅;五是加重哪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稅收負擔。
稅收負擔是一個總體概念,在實際運用中,又可以有多種形式。
(一)按負擔的層次劃分,可分為宏觀稅收負擔和微觀稅收負擔
宏觀稅收負擔是指一個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通常用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稅收負擔率來表示。研究宏觀稅收負擔,可以比較國與國之間的稅負水平,分析一國的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所謂微觀稅收負擔,是指微觀經濟主體或某一徵稅對象的稅負水平,可以用企業所得稅負擔率或商品勞務稅負擔率來表示。研究微觀稅收負擔,便於分析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產品之間的稅負水平,為制定合理的稅負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二)按負擔的方式劃分,可以分為等比負擔、量能負擔和等量負擔第一,等比負擔,即實行比例稅的負擔形式。實行等比負擔,透明度高,便於鼓勵規模經營和公平競爭。第二,量能負擔,即根據納稅人負擔能力的大小,實行累進課稅的負擔形式。實行按能負擔,有利於促進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但是,對低收入者課低稅,對高收入者課高稅,不利於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第三,等量負擔,即按單位徵稅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稅額的負擔形式。實行等量負擔,稅額的多少不受價格變動的影響,有利於穩定財政收入。但是,價格的變動對納稅人收益影響極大,徵稅不考慮價格變動的因素,往往導致稅負分配的不合理。
(三)按負擔的內容劃分,可以分為名義稅收負擔和實際稅收負擔名義稅收負擔是指由名義稅率決定的負擔;實際稅收負擔則是指繳納稅款實際承擔的經濟負擔。名義負擔與實際負擔往往存在背離的情況,一般是後者低於前者,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減免稅、稅基扣除,以及由於管理原因導致的徵稅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