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組織
中介組織
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託人提供公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一)公證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土地、房產、物品、無形資產等價格評估和企業資信評估服務,以及提供仲裁、檢驗、鑒定、認證、公證服務等機構。
(二)代理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律師、會計、收養服務,以及提供專利、商標、企業註冊、稅務、報關、簽證代理服務等機構;
(三)信息技術服務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諮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服務等機構。
中介組織也叫市場中介組織,一般是指那些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培訓、經紀、法律等各種服務,並且在各類市場主體,包括企業之間、政府與企業、個人與單位、國內與國外企業之間從事協調、評價、評估、檢驗、仲裁等活動的機構或組織。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社會中介組織是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組織大多屬於民間性機構,有的還具有官方色彩。它們都要通過專門的資格認定依法設立,對其行為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有關中介組織的研究是一個十分具有中國特色的話題。中國的改革是對指令性計劃體制的一個改造過程。指令性計劃體制的主要特徵是把政府預設為一個全能性的組織,以此來統領整個經濟與社會生活的過程。在指令性計劃體系裡,政府不僅直接參與生產、消費、流通和分配的經濟過程,同時也深入到管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的改革首先是從放鬆經濟管制,引進市場機制開始的。改革的目標就是使企業成為市場運行中獨立的主體。為了使市場的基礎性作用逐漸得到發揮,政府和經濟系統的組織逐漸分離。在這個分離的過程中,為了配合市場經濟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了一系列被稱為“市場中介”的組織。
市場中介組織是介於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第三組織”。發展中介組織有利於分化社會管理,延伸政府服務,增強社會自律,完善市場體制。中介統屬於第三服務行業,人員數量龐大,也是信息服務的一種,直接體現現代生活質量的一面;也是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過渡的必經之路。
中介組織一般可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①保證市場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中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和資信評估機構等等;
②促進市場發展並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如商標事務所、企業諮詢機構、信息服務機構、結算中心等;
③調停市場糾紛,保證市場正常運作的中介組織,如律師事務所、公證所、仲裁機構、計量和質量檢查機構等;
④溝通市場交易活動的中介組織,如經紀公司與經紀人、職業介紹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⑤自律性中介組織,如商會、行業協會等。
“市場定位”
一是轉變政府職能。
做到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脫鉤,將部門的行業監督、協調、審計、集訓和服務等職能分離出來,交由律師、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以及協會等中介組織承擔,同時確保中介機構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分設、人員分開、職能分離、財務分賬,改變“形脫神不脫”的現象,斬斷政府部門與中介組織形成的“利益鏈”,還中介於市場,減少對中介活動的介入,減少行政干預。
二是明確主體地位。
無論是從事民間主體之間的中介服務、進行自主性民間協調的中介組織,如經紀類、服務類中介組織,還是從事與部門業務有關的中介組織,如國有企業資產評估拍賣、國有土地評估拍賣,以及其他資產評估拍賣、工程招投標和公共物品採購代理等,都應定位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割斷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關係。
三是規範市場競爭。
加強對中介組織的市場化管理,在設立審批上,一方面應淡化前置審批,放寬市場准入的行業和區域限制,打破行業壟斷,鼓勵公平競爭;另一方面要嚴格核定資質,進行綜合考察,提高准入門檻,防止職業條件不完善的中介組織進入市場。
四是提高生存能力。
加強對中介組織的宏觀指導、調控和執業培訓,使中介組織進一步適應市場、規範自律,堅持公平、法制、誠信,自覺杜絕腐敗行為。規範市場中介組織的行為,不是要制約中介組織的發展,而是要通過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其遵守法律規範,提高服務質量,通過良好服務使政府放心、讓社會滿意。政府在監管中,既不能不作為,也要防止亂作為,防止把監管的“權力”變為“尋租”的工具,阻礙中介組織發展。
在行業監督上,要強化監管,規範執業行為
對監管主體,根據部門職能、中介行業特徵,進一步明確審批登記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和行政監察機關等對中介組織及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監管對象,不僅要加強對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也要加強對政府部門和黨員幹部的監督,同步規範行政和中介行為。同時要加大監管力度,審批登記部門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對中介組織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行政監察機關要定期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啟動行政處罰和行政監察程序予以處理和糾正。對中介組織腐敗問題,司法機關要啟動司法調查和訴訟程序。應建立法律訴訟、行業自律、行政管理、市場價格調控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形成監管合力。
在制度建設上,要著眼於促進行業自律
健全組織法規,制定專門法律,對中介組織的性質、任務、職能、組織形式、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其經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將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改變“重行政管理、輕依法管理”的局面。並加強行業協會章程建設。在行業准入制度上,建立統一的執業資格審批制度,對於專業性較強的中介業務從業人員,實行全國統一的資格審核或考核辦法,並推行執業公示制。在誠信制度上,開展中介組織信用評級工作,建立中介組織信用檔案。為實現“陽光操作”,可通過建立全國統一的中介組織信息平台,將中介組織的資產規模、技術力量、人員規模、從業業績等在網上公開,以網上競標選擇中介組織等方式促進中介活動公平、公正、公開。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和獎懲機制。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堅決查處中介組織及從業人員的違紀違法案件,把中介執業中發生的商業賄賂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中介組織人員相互勾結謀取私利的案件、中介組織做假賬和偽證坑害公共利益、侵犯法人和公民權益的案件、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部門違反規定擅自將行政權力轉移到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並亂收費的案件等,作為查辦的重點。對因違規違法經營受到查處的中介組織限制從業或取消執業資格,對違紀違法責任人落實相應懲處措施。還要通過案件剖析,找出工作中薄弱環節和制度機制上的漏洞,提出治理對策,堅持糾建並舉,健全制度機制,注重源頭治腐,把反腐倡廉建設融入到對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之中,推動社會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
有關中介組織的文件。關於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為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的"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的專項治理工作任務,按照2008年國務院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的部署,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貫徹落實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的分工意見》(中紀發[2008]5號)的要求,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行政,加強監管,嚴格自律,規範發展"的方針,集中整治當前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快建全規範發展的長效機制,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充分發揮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職能部門的監管作用。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針對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不同類別和屬性,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切入點,務求集中整治見實效。
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一邊抓突出問題的解決,一邊抓規範發展,完善監管體制,加強自律機制建設,健全政策法規體系.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推進政府與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創造公平發展環境,增強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服務能力。
(三)總體目標。用一年左右時間,解決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不規範,損害企業和群眾利益等突出問題,使服務質量明顯提高,會員滿意度和社會公信力明顯增強;用兩到三年的時間,理順政府與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關係,政策法規比較健全,監管體制比較完善,自律機製得到加強,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規範發展長效機制基本建立。
二,規範工作範圍
專項治理規範工作的範圍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行業協會(包括: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在工商等部門註冊的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市場中介組織。
三,規範工作主要任務及分工
(一)集中整治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下列四類問題:
一是行業協會違法違規強制入會,攤派會費,強行服務,未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提供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培訓,出國考察等方面服務的,以及違規設立"小金庫",亂收亂支的.(國務院糾風辦,民政部等負責,排在前面的部門負牽頭責任,下同)。
二是行業協會違反民政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規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職能或憑藉壟斷地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增加企業和社會負擔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
三是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違法出具認定報告或出具虛假認定報告,藉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市場中介組織提供虛假信息,搞惡性競爭,違反商業道德,嚴重侵害企業和群眾利益的。(工商總局牽頭)
四是社會中介機構在依法或接受委託授權實施認證,檢驗,鑒定以及舉辦資格考試等,不執行國家收費政策規定的;依據委託,授權的行政職能,或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組織聯合下發文件或協議,強制或變相強制委託人購買指定產品或接受指定服務並收費的;以及對委託人進行價格欺詐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
(二)集中規範下列政府行政行為:
一是堅決糾正將特定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進行指定服務;堅決糾正干預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依法自主開展活動等行為。(國務院糾風辦牽頭)
二是嚴肅查處政府部門把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作為自己的"小金庫",利用其資金或借用其賬戶濫發福利,以及公務人員在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無償佔用財物,報銷個人費用等問題。(財政部牽頭)
(三)重點健全以下長效機制: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的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等文件的要求,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自律機制建設。健全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民政部,工商總局分別牽頭);加快建立行業協會評估和優勝劣汰的退出機制(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負責)。
二是加快推進政府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分開。進一步把應該由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行使的職能交給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要從職能,機構,工作人員,財務等方面與政府及其部門徹底分開。(國務院糾風辦,中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三是完善監管體制。加強和改進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簡化和規範管理內容和方式,加強日常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組織(民政部,工商總局分別牽頭);開展行業協會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學,規範,有效的監管體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調整和完善行業協會間的代管關係(國資委牽頭)。
四是健全政策制度和法規體系。建立政府購買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服務的制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根據稅制和行業協會改革進展情況,適時完善相關稅收政策(財政部牽頭);健全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法律法規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等負責)。
四,實施步驟
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從本意見下發后開始,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調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對該地區,本部門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和收費行為,對非法干預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活動等行政行為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調查,找准問題癥結和工作的切入點,制定集中整治和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方案,進行總體部署。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該地區,本部門的自查自糾和集中整治,明確自查自糾和集中整治的程序和處理方式,對發現的問題區分情況,有的責成自糾整改,有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糾正處理。
第三階段,建章立制,規範管理(自2009年1月起)。在推進集中整治的同時,國務院各牽頭部門和各地方政府要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加快組織制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法規,推動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規範發展。
以上三個階段,每完成一個階段,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都要組織將情況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糾風辦等部門及時進行總結,向中央紀委和國務院提交專項治理工作報告。
五,工作要求
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要求高,責任重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專項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嚴格落實責任制,保證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堅決防止走過場,搞形式主義,務求專項治理工作目標的實現。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要做好統籌協調,政策指導,監督檢查以及信息和情況通報等總體組織工作;民政部,工商總局,中編辦,人民銀行,國資委,法制辦,財政部等牽頭部門,要針對各自承擔的牽頭任務,及時組織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指導專項治理各項工作的深入推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指導,保障專項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明確責任分工。專項治理工作採取自上而下,條塊結合,各負其責的方式進行。各地區及有關部門要做好統籌安排,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加強上下溝通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既要對本部門及本部門主管的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存在的問題進行集中整治,也要對本系統的專項治理工作進行指導。各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要按照要求和部署,搞好自查自糾,整改有關問題,加強自身建設。
(三)加強監督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等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普遍檢查和重點抽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群眾民主評議,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嚴肅查處違規違法案件,對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確保專項治理工作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