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要對壓力管道進行安全管理與監察,就必須有相應的法規,勞動法已為制定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法規提供了依據。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將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的要求和做法固定下來,形成《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這對貫徹勞動法和規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發布信息


目錄

章  則
二章 管
章 監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三節 公用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四章 檢驗單位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一)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及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五)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第四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下述管道;
(一)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二)軍事裝備、交通工具上和核裝置中的管道;
(三)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其管道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的管道;
(四)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後一道閥門之後的生活用燃氣管道及熱力點(不含熱力點)之後的熱力管道。
第五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
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的主管部門應負責所屬企業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第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理公稱項目設計,督促檢查施工質量,並組織竣工驗收;
(三)制定本部門壓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並幫助有關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並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六)組織研究並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方法;
(七)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按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並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二)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三)建立技術檔案,併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託的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登記;
(四)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五)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六)對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行使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同下)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七)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定期演練;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九)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資格證,並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產品製造單位(以下簡稱製造單位)應向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安全註冊。
安全註冊的審查工作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查機構進行。
製造單位應對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產品投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
勞動部負責型式試驗單位的資格審查與批准,並頒髮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單位必須持有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的評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
壓力管道安裝認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製,並分別由勞動部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對其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在用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定期檢驗。
檢驗單位的資格審查按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單位具備一定的條件,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條 從事壓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無損失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本規定對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進行安全監察,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安全監察。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二節 工業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 工業管道按其危害程度進行分級,根據分級實施安全監察。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自行設計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同意,併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自行安裝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批准,併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 公用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二十一條 公用管道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選線的審查時,應徵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得同意。
第二十二條 公用管道工程得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派出得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條 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由勞動部負責。
從事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由勞動部培訓、考核、發證,其工作對勞動部負責。
第二十五條 長輸管道得檢驗單位應具備相應得條件,其資格審查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檢驗資格證書由勞動部頒發。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長輸管道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勞動部備案。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勞動部派出的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七條 從事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的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本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所屬的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單位的資格,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壓力管道檢驗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員必須在檢驗單位資格證書和檢驗員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檢驗工作。
檢驗單位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承擔壓力管道安全監督監察和進出口檢驗的檢驗單位,應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從事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工作及有關的經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員應保守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單位按有關收費辦法收取檢驗費。

第二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未申辦安全註冊手續的製造單位製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行的;
(五)未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第三十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書;
(一)無證上崗的
(二)超出資格證書允許範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焊接或無損探傷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其資格證書。給使用單位或其它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由於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安裝單位的原因致使壓力管道出現安全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的;
(二)由於壓力管道檢驗單位漏檢、錯檢、誤判的原因發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善致使壓力管道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條 以上各項罰款數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用語:
(一)工業管道系指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用於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輔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鄉鎮範圍內的用於公用事業或民用的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三)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使用單位間的用於輸送商品介質的管道。
第四十條 國外引進裝置中壓力管道的設計和驗收可按協議規定的規範或標準執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不得低於我國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於壓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附屬儀器儀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進出口監督管理辦法,由勞動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後一道閥門之後的生活用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與監察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