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
對價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
定義:是一方被賦予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是另一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衝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係來解決這一衝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係衝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過去的對價不能構成有效的對價;
3、已經存在的義務和法律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具有真實價值,但毋需完全等價;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棄有效的訴權構成對價;
7、部分支付不能作為償還全部債務的有效對價,但這一規則受到禁反言規則的制約。
記住一點“等價交換”。
中國的股權分置
把這一概念引入股權分置改革,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於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顯然,這實際上是雙向承諾。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國股市必然並軌的未來,尤其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把對價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
1、對價的雙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
2、對價的標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要流通,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會給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可流通權的獲得必須要與股民對價才能實現。
3、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
在西方規範的股市中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屬性是與生俱來的,非流通股到時候就流動出來,並不受與中小股東對價的約束。中國特殊的政策原因,導致上市公司發起人大股東在其持有的股份轉入可流通問題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對這一給社會公眾股東肯定會造成的風險既沒披露,更無防範措施公示。因此,中國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權就必須要靠和流通股股東對價、通過贖買或者承諾才能實現。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論是“對價”論,其基本含義是: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得流通權而支付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