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70條詞條名為李曉明的結果 展開

李曉明

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局長

李曉明,男,漢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於吉林省白山市,戶籍地吉林省長春市紅旗街道,捕前住長春市高新經濟技術開發區。 1986年8月入黨,1974年6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曾任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局長。

2016年4月違紀被查。 2016年6月免去職務。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7年10月24日被提起公訴。 2018年4月28日,長春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吉林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歷任吉林省交通廳辦公室主任科員;
吉林省交通廳政策法規處處長;
吉林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
吉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局長
2001年12月-2008年5月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2008年5月-2011年5月任吉林省交通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1年5月-2014年4月任吉林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院長。
2014年4月-2016年5月任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審查

2016年4月25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據吉林省紀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曉明(正廳長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6月23日決定:免去:李曉明的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局長職務;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刑訴(2017)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曉明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7年10月24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7年12月22日,由長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曉明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1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7月25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布了長春市檢察院對李曉明的起訴書顯示,其除了受賄所得970萬元外,仍有近千萬元巨額資金說不清來源。
2018年10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吉林高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28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李曉明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審裁定

一審判決后,李曉明不服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