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佃
土地租佃
土地租佃即土地租賃、土地出租,是指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度的處分權在一定時期內按約定條件讓給承租人的經濟行為。土地租賃是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土地實行租賃經營表明,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出租,土地所有者憑藉土地所有權收取地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作為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形式之一的土地租賃,在中國也具備存在的條件。各地條件不同,土地租賃的形式也各異。
有的地方將所有承包地劃分等級后實行租賃,統一收取租金;實行“雙田制”(糧田、責任田)的地方,責任田實行租賃;在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勞動力轉移較快的地方,將土地集中連片,採取租賃形式承包給種田能手;對於荒地、荒山、荒水等的開發或小流域綜合治理,有的地方也實行租賃經營形式。實行土地租賃制,有利於農戶責權利的結合,發揮生產積極性,提高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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