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
目錄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議由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