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務院組成部門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內設機構21個,並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前身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年3月整合組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設立背景


中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計劃生育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有效緩解了人口對資源環境的壓力。近年來,醫療衛生事業取得顯著成績。當前,計劃生育工作需要在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基礎上更加註重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醫療衛生服務水平也需要不斷提高。
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方案提出,將衛生部的職責、人口計生委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同時,將人口計生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划入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同時,不再保留衛生部、人口計生委。
2013年3月17日,國家衛生部摘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正式掛牌。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三定方案


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藥品法典。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0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政策,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國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司。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法制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司(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國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局。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葯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國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十)基層衛生司。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司。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十三徠)綜合監督局。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
組織擬訂國家藥物政策,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及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法典。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地方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司。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司。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八)宣傳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以及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製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為545名(含兩委人員編製10名、援派機動編製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製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司局領導職數7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國家衛生計生監察專員10名。

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歷任領導


李斌(2013年3月—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