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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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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為先後在多個
締約國
尋求專利保護的申請所規定的一種期限。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如果一個
專利申請人
在某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又向其他締約國就同一項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可將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以後申請的申請日期,但此種申請必須在首次申請提出后的一定期限內提出。發明專利和
實用新型
的申請必須在首次申請后12個月內提出;工業晶外觀設計和商標必須在首次申請后6個月內提出。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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