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
同時兼有議會制和總統制特色的政體
半總統制是同時兼有議會制和總統制特色的政體。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採取的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它的總統制特點是: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不向議會負責。作為國家元首,總統享有任免總理、任命國家的文職和軍職人員、主持內閣會議、頒布法律、發布咨文、派遣外交使節、統帥軍隊、赦免罪犯、擔任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和主持最高國防會議的權力。它的議會制特點是:按憲法規定,總理為國家行政首腦,對議會負責;總理得就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的政府施政綱領或總政策,向國民議會提出政府承擔責任的說明;國民議會可以根據自己所通過的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責任;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時,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政府辭職。在這種政體下,雖然總理領導中央政府,但國家最高行政權實際上由總統掌握。總統還擁有解散議會下院(國民議會)的權力,使總統成為國家權力的核心。議會雖然享有對政府的彈劾權,但不能動搖總統的地位。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1.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蕩。
3.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1.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2.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1. 內閣由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組成;
2.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準,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導致了對各國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置“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準。所有設置“總理”、“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俄羅斯;所有不設置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準僅局限於表象。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準。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麼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直接任免,總理的最終任免由議會的推舉決定,那麼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一種區分標準,法國、韓國、俄羅斯、烏克蘭和部分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都可以歸入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二種區分標準,只有法國、烏克蘭是半總統制。
法國第五共和國被視為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統負責國防、外交、憲政政策,總理負責其他政策,總理由總統任命,憲法雖未規定須由國會同意,但實際上總理人選需要國會支持,總統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將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權力時不必總理副署。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實施以來,共出現三次左右共治局面。法國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派人士出任總理,因此,可能出現總統與總理不同黨派的局面。雖然憲法明定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可是實際上有些職權無法完全區分,例如外交與經濟密不可分,無法一分為二。總理所屬政黨如果在國會佔了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派,總統的權力式微,總理權力上升。總統與總理同一黨派,總統的權力則高度集中。法國半總統制,被部分學者視為一種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搖擺的體制,必須視國會政黨分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