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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
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徒刑的一種,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各國法學家對無期徒刑的存廢有不同的意見。主張廢除的認為,無期徒刑比死刑還殘酷,這種刑罰使犯人對前途瀕於絕望,不能起促使犯人改過自新的作用。主張保留的認為,對於那些犯了重罪而又不足以判處死刑的罪犯判處無期徒刑,不僅是必需的,而且由於在刑法中規定假釋、減刑等制度,給予了犯罪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和爭取出獄的希望。目前,俄羅斯、羅馬尼亞、塞爾維亞、葡萄牙等少數國家已廢除了無期徒刑。中國刑法規定有無期徒刑,並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備一定條件下可以假釋,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
無期徒刑不同於不定期刑。它是一種絕對宣告刑,即審判機關依據法律上對犯罪處罰所規定的量刑幅度,明確確定應受無期徒刑的刑罰。不定期刑是一種相對宣告刑,判決時只作罪名的宣告,不宣告一定的刑期(絕對不定期刑),或只宣告刑期的最短期和最長期(相對不定期刑),視犯罪人入監后的表現,由行刑人員決定何時釋放的制度。中國刑法沒有採取這種制度。
根據刑法典第46條的規定,無期徒刑具有以下特點: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並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回歸社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此外,在國家發布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釋放。從我國執行無期徒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的罪犯並沒有被關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會。所以說,判處無期徒刑並不意味著斷絕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於無期徒刑無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4、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典第57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刑有如下情形: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於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根據刑法有關減刑和假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實際執行13年以上,還可以獲得假釋。但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的,犯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無期徒刑。如輪姦婦女,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二、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監獄執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嚴重、民憤較大、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的犯罪分子,為維護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刑法給予這類犯罪分子以剝奪終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如八二年、八三年開展的從重、從快、從嚴的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奠定了改革開放的良好社會秩序,當然,這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手段,但依法從嚴處置各類嚴重刑事犯罪,仍然是刑法打擊犯罪的有效手法之一。
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判處無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可以出獄。
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於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後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13年。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即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
如某罪犯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執行二年後,因有立功表現,監獄上報中級人民法院建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該罪犯自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還要執行期十八年,刑罰執行才算完畢,已執行的二年不計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內。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法院減刑的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於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