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技術援助

對外經濟技術援助

對外經濟技術援助是指對外提供經濟援助和技術援助的總稱。經濟援助是資金、物資的支援和幫助,技術援助是智力、技能、資料、工藝的支援和幫助。這些援助是根據我國財力、物力、技術的可能和受援國的需求,通過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組織實施的。

原則


1964年4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同意。八項原則是:
(1)中國政府一貫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對外提供援助,從來不把這種援助看作是單方面的賜予,而認為援助是相互的;
(2)中國政府在對外提供援助的時候,嚴格尊重受援國主權,絕不附帶任何條件,絕不要求任何特權;
(3)中國政府以無息或低息貸款的方式提供經濟援助,在需要的時候延長還款期限,以盡量減少受援國的負擔;
(4)中國政府對外提供援助的目的,不是造成受援國對中國的依賴。而是幫助受援國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經濟上獨立發展的道路;
(5)中國政府幫助受援國建設的項目,力求投資少,收效快,使受援國政府能夠增加收入,積累資金;
(6)中國政府提供自己能生產的、質量最好的設備和物資,並且根據國際市場的價格議價。如果提供的設備和物資不合乎商定的規格和質量,中國保證退換:
(7)中國政府保證做到使受援國的人員充分掌握中國提供的技術;
(8)中國派出到受援國的專家,不容許有任何特殊要求和享受。

內容和程序


我國的對外經濟技術援助,通常由成套項目援助、一般物資援助、現匯援助(通稱財政援助)和技術援助等四個方面組成。
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的工作程序,一般有以下幾個主要階段:
(1)研究受援國要求、擬訂援助方案:
(2)請示批准;
(3)辦理政府間的經援協議;
(4)履行協議。

管理制度


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的管理體制,是國家關於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制度,包括組織形式、管理許可權、機構設置及分工。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的決策權在國務院。國務院制定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的方針政策,頒布有關法規,批准向受援國提供貸款、無償援助、經援項目,同受援國政府簽訂經援協議。經貿部是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的歸口管理部門。
目前,實施經援項目有兩種管理制度:
(1)承建部負責制是國務院授權經貿部按照經援項目的業務性質,商定由有關部委擔任該項目的承建部,承建部對經援項目的實施負全面責任,按照對外協議的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按期完成,需要時,項目的某些工作由其他部門協作,其他部門稱為承建部的協作部;
(2)承包責任制這是自198C年起試行的管理經援項目的一項改革,目的是通過責、權、利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更好地履行對外協議,承包單位由部委或省、市、自治區直屬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擔任,承包單位對項目負全面的經濟技術責任,對項目的實施管理有自主權,對經濟收益按國家規定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