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宣傳貫徹《
水法》、《
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2.參與地方水法規、規章的制定與修訂。
4.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工程、水土保持、水文和防汛設施的安全。
5.組織實施水行政執法巡查工作,做好對全市各水政監察隊伍工作的指導和督察工作。
6.組織全市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跨區、縣(市)際、部門間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配合公安和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7.負責對全市水政監察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水行政執法 統計、評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