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麗

廣西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

趙麗,女,壯族,1969年3月出生,廣西鐘山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9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10月參加工作。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委常委、大新縣委書記。

2020年8月,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麗涉嫌受賄罪一案提起公訴。

2020年10月,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趙麗受賄一案。

2020年11月23日,南寧市中院對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趙麗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麗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人物履歷


1987.09-1990.07,廣西教育學院政治系法律專業學習。
1990.10-1996.08,曾任廣西寧明縣東安鄉教師、團委書記、婦聯主席。
1996.08-1999.04,廣西寧明縣馱龍鄉政府副鄉長。
1999.04-2002.09,先後任廣西寧明縣北江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書記、人大主席。
2002.09-2005.03,廣西龍州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5.03-2006.06,廣西龍州縣委副書記、宣傳部部長。
2006.07-2009.02,廣西龍州縣委副書記。
2009.02-2013.01,廣西龍州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3.01-2013.05,廣西崇左市江州區委書記。
2013.05—2016.05,廣西大新縣委書記。
2016.05—2016.06,廣西崇左市委副秘書長(正處長級)。
2016.06—2016.06,廣西崇左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6.06—2020.06,廣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4月,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廣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縣委書記趙麗,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趙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趙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干擾巡視巡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私車公養,收受禮金;組織觀念淡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務晉陞、職務調整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膽大妄為、肆無忌憚收受財物,大搞權錢交易,違規插手扶貧項目。
趙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違紀違法行為都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甚至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趙麗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會代表、中共大新縣第十四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7月,據最高檢,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原縣委書記趙麗(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趙麗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趙麗(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麗利用其擔任大新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在工程承攬、職務晉陞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20年10月10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趙麗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趙麗利用其擔任大新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農偉等七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晉陞、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其專職司機農卡倫(另案處理)或本人直接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1344.567052萬元(人民幣,下同)。
趙麗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已退繳贓款835.74219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130萬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214.567052萬元,共計1344.56705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趙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趙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趙麗作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
2020年11月23日,南寧市中院對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趙麗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麗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