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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堅
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
張志堅,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海南東方人,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學位,副研究員,1982年6月參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2015年03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張志堅
2009年至2013年,海南瓊海華通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錶王某為感謝張志堅在該公司承建海南經貿學院教學樓、實訓樓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7次送給張某堅“好處費”共計220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2009年至2014年,邢某為了感謝張志堅在其承建海南經貿學院實訓樓、體育館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5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共計160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2010年至2013年,海南凱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為了感謝張志堅在該公司承建海南經貿學院行政辦公樓、圖書館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4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共計21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另查明,案發後,張志堅向海南省紀委退繳贓款60萬元。隨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繳張志堅用受賄所得款購買的2套房產及一輛寶馬轎車。
2015年03月,海口中院鑒於張志堅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同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后經查證屬實,具有坦白和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張志堅提出其具有坦白和立功表現,與法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納;張志堅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等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根據張志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據刑法規定判決張志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