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模範職工之家

全國模範職工之家

“全國模範職工之家”是全國基層工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努力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為載體,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動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大力開展送溫暖活動,深入實施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的榮譽授予。

評選目的


切實表達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為職工群眾辦了大量的好事、實事,為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湧現出一大批深受廣大職工群眾擁護和信賴的先進集體。
為樹立典型,表彰先進,把建設職工之家活動不斷引向深入,推動工會工作的創新發展,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部分單位全國模範職工之家稱號。引導全國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者要向先進單位學習,全面履行工會各項社會職能,突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能,不斷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團結和動員全國廣大職工,為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12月13日上午,平頂山市煙草行業工會“全國模範職工之家”稱號授牌儀式在市煙草專賣局舉行。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李豐海出席授牌儀式。

評選條件


評選申報工作以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在新形勢下深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的意見》(總工發[2003]18號)為基本條件,結合近年來全總下發的文件和開展的各項活動,突出考察《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工作的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組織情況;“當好主力軍、建功十一五、和諧奔小康”,爭創“工人先鋒號”,“創造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安康杯”競賽等活動的開展情況;勞動合同、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機制建設情況;調解勞動爭議,維護職工隊伍穩定,建立和諧勞動關係情況;基層工會工作創新,加強基層工會自身建設,深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增強基層工會活力,工會組織民主評議以及規範化建設情況;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為職工特別是困難職工辦好事、做實事、解難事情況等。上述工作成績不突出、效果不明顯、制度不健全或出現嚴重違章、違紀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基層工會和個人不能推薦授予榮譽稱號。《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不落實,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入會率達不到80%以上的單位不能申報全國模範職工之家。
基層工會須在獲得省部級模範職工之家、省部級模範職工小家基礎上申報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全國模範職工小家。特大型企業集團工會申報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其二級單位中獲得省部級以上模範職工之家稱號的需達到60%以上方可申報。獲得省級“雙愛雙評”先進單位稱號的非公有制企業工會,達到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全國模範職工小家條件的,可以申報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全國模範職工小家。非公企業工會申報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全國模範職工小家的分別不得低於分配名額的20%。
中國工會十大以來表彰的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全國模範職工小家,經複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榮譽稱號,不參加評選。

評選辦法


1、評選申報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分別組織實施。全總基層組織建設部對評選申報進行匯總,報全總書記處審批。
2、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評選表彰申報登記表。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全國模範職工小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全國優秀工會之友登記表,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制發,登記表規格為16開,由各地按電子版登記表式樣自行印製。各種登記表一式兩份,於2008年3月25日前報全總基層組織建設部。
3、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各推薦3—5個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典型經驗材料(附電子版),與登記表同時報送,用於表彰期間集中宣傳。

評選要求


1、各評選申報單位要高度重視評選申報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基層黨政領導幹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把評選申報的過程作為學習先進、交流經驗、不斷改進和提高工作的過程。
2、基層工會申報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必須經所在單位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決定,同意票率達不到75%的不能申報為全國模範職工之家。
3、優秀工會工作者的評選對象是各級工會專職幹部,其中,各申報單位推薦的廳局級工會幹部不得超過10%。各地向社會公開招聘的職業化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納入優秀工會工作者評選範圍(組織員、協理員、助理員、工會主席等),本人事迹突出,貢獻較大者,可以申報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
4、評選申報的全國優秀工會之友,主要是推薦重視支持工會工作的省(部)級、市(廳)級黨政領導幹部。
5、評選申報的工會積極分子須是不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的基層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車間(科室)委員會和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員、幹事;工會正副小組長、小組幹事;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車間(科室)職工代表團(組)長、主持班組民主管理工作的職工代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技協會員、職工俱樂部工作人員、圖書館管理人員、廣播員、電影錄像放映員、各種業餘文化體育活動隊的領隊和教練員;由工會聘請的法律顧問或律師、參與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企業勞動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等。對取得突出成績的農民工工會積極分子應予推薦申報。
6、駐會各全國產業工會的申報表彰名額主要用於中央單位在京無主管的基層工會。申報其他基層工會應與該單位所在地方工會溝通協商。與地方工會重複申報的集體和個人,其名額不予補發;推薦的基層工會不具有省部級模範職工之家稱號的,不予批准,名額不調劑、不補發。集體和個人申報登記表上報前須加蓋有關省(區、市)總工會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