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使用費

向採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國家實行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採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採礦權出讓給採礦權人,並按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範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採礦權使用費,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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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如果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採礦權使用費的,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吊銷其採礦許可證
此制度是國家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組成部分,即國家將礦產資源開採權,出讓給採礦權人,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准予使用權利的費用。採礦權申請人直接通過申請取得的採礦權和通過國家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採礦權都必須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依法按礦區面積逐年向國家繳納採礦權使用費。設置採礦權使用費的目的與探礦權使用費相同,也是國家控制對土地的過多佔用。但因採礦權對土地佔用的時間與礦山服務年限相聯繫,一般不作分時段限制。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遇到下列情況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採礦權使用費:①開採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的;②開採國家緊缺礦種的;③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④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