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審計局
沭陽縣審計局
(三)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所轄鄉鎮(街道)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提出相關建議。負責對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所轄鄉鎮(街道)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縣政府部門、所轄鄉鎮(街道)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審計署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部門授權,對上級駐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上級政府投資和以上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等其他事項。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縣審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計算機審計科”牌子)
負責組織有關重要會議;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報告及管理制度;負責審計調研、審計宣傳、審計信息、文電、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財務管理、信訪等工作;辦理人員出國(境)有關事項;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工、團工作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管理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起草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負責統計、政務公開、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承辦市局和縣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負責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指導全縣“金審工程”建設和管理;負責並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體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化網路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科
負責擬訂全縣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組織協調和督導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對全縣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掛“社會保障審計科”牌子)
負責組織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所轄鄉鎮(街道)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組織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組織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所轄鄉鎮(街道)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