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後留利

稅後留利

稅後留利在中國是指對企業實現的利潤在扣除所得稅和利潤上交款項后,留在企業自行支配使用的部分。中國的企業留利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企業實現的利潤,依稅法繳納所得稅等稅收和扣除分配給企業所有者的利潤或股息等以後的餘額。這一概念適用於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各種合資合作和聯營企業。狹義是就國營企業而言,其內容因利潤分配體制不同而異。

概念


中國對企業實現的利潤在扣除所得稅和利潤上交款項后,留在企業自行支配使用的部分。
①在完全的統收統支財政體制下,沒有企業留利;
②在企業基金制下,指企業完成國家規定指標后,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部分;
③在利潤留成、盈虧包干制度和承包經營責任制下,指企業完成上交承包或包干利潤后的餘額;
④實行利改稅以後,指企業利潤繳納所得稅、調節稅後的餘額。對稅利分流試點企業則是指企業實現的利潤扣除向作為政權機關的國家繳納所得稅和向作為企業所有者的國家上交利潤或支付股息后的餘額。

管理修訂


為了適應加快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促進企業自覺轉換經營機制,現對企業稅後留利的管理辦法做如下修訂:
1.市財政部門今後不再核定企業稅後留利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
2.企業稅後留利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企業在確保國有凈資產(資產減負債)保值、增值和生產發展需要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實行“總掛總提”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稅後留利除按國家規定的項目支出外,可以用於生產發展和職工集體福利兩個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個人獎勵。實行總掛分提或沒有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稅後留利在保證生產發展和職工集體福利的同時,可以按規定用於職工獎勵。
3.企業要本著處理好積累和消費關係的原則,確定稅後留利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備案,並接受審查、監督。稅後留利各項基金分配和使用明顯不合理的,上述部門有權督促企業及時進行調整。
4.此辦法的適用範圍是地方國營企業(不含基建還貸和國營外貿企業),股份制試點企業仍按股份制試點辦法執行。

鼓勵措施


為了鼓勵企業用稅後留利進行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發展生產,貫徹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中關於“企業用稅後留利進行生產性投資所增加的利潤,按4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的政策精神,現對有關財務稅收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工業部門及其他非工業部門所屬按55%的比例稅率徵收國營企業所得稅的國營大中型生產性企業(交通運輸企業視同生產性企業),用稅後留利進行生產性投資項目所增加的利潤,可享受按40%稅率徵收所得稅,免徵調節稅的照顧,減免稅期限定為3年。
二、企業用稅後留利投資是指用徵收所得稅、調節稅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后的留用利潤向本企業進行的生產性投資。企業用銀行貸款、所得稅前扣除的單項留利、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留用的專項發展基金,主管部門集中返還的留利以及按規定提取並在成本中列支的各種專用基金進行的生產性投資,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減免稅照顧。企業用稅後留利向外單位投資的,不執行本規定的減免稅照顧,仍應執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財政部《關於促進磺向經濟聯合若干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財政部《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優惠措施。
三、企業用稅後留利進行生產性投資,在立項時,應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級財稅部門核准。財稅部門根據該項目建成投產並實現有新增利潤的,可核准減免稅。
四、企業用稅後留利進行生產性投資項目應單獨計算經濟效益,不能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一律不享受減稅優惠。對於企業動用各種資金捆在一起進行生產性投資的項目,在項目有新增利潤的前提下,其稅後留利投資產生的新增利潤,可按稅後留利投資占項目全部投資的比例計算確定。
五、本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以前用稅後留利投資的項目,一律不享受本規定的減免稅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