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關於“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以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和布局,促進高等教育科學發展,向建設高等教育強國邁進,現就“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教發[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委(單位)教育司(局):
一、全面認識和正確把握高等學校設置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
“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服從、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為宗旨,以優化布局與結構、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為重點,加強統籌規劃和宏觀調控,取得了顯著的成績。高等學校的數量穩中有進,增幅初步做到合理、適度,高等職業教育、民辦高等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得到進一步發展,高等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改善和提高,促進了高等教育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推動了高等教育的科學發展。
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和《教育規劃綱要》描繪了未來10年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宏偉藍圖,提出了總體戰略、主要任務和工作方針,明確指出提高質量是高等教育發展的核心任務,是建設高等教育強國的基本要求。不斷提高質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線。各地、各高等學校應當樹立科學質量觀和辦學觀,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堅持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堅持穩定辦學規模、優化布局結構、強化辦學特色、健全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內涵發展水平。
“十二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變革,主要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重要支撐,深入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推動發展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高等教育作為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的重要結合點,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要緊緊圍繞科學發展這個主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圍繞《教育規劃綱要》總體部署和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科學謀划發展,精心組織實施,使高等教育布局和結構更加優化,辦學特色更為鮮明,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得到明顯提高。
二、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要進一步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人才規劃綱要》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以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為核心,以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宗旨,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從嚴、從緊控制高等學校總量和增幅,優化高等教育布局與結構,引導高等學校合理定位,辦出特色,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要按照服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區域發展戰略的要求,科學規劃“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的設置,實現高等教育在區域、結構、層次上的合理布局。從嚴控制每年高等學校設置的數量,全國新增設的高等學校“十二五”時期明顯低於“十一五”時期。
2.服務國家、服務區域。
高等教育要服務於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和社會建設,服務於區域經濟發展,積極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優化學科專業、類型、層次結構,重點培養應用型、複合型、技能型人才。
3.支持特色、防止趨同。
引導高等學校按照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合理定位,全面加強高等學校內涵建設,改革高等學校辦學模式,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在不同層次、不同領域辦出特色,克服同質化傾向。
4.省級統籌、強化管理。
大力加強省級人民政府對高等教育統籌,合理設置和調整高等學校及學科、專業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完善以省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體制。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教育部要切實履行高等教育統籌規劃的職責,制定方針政策和高等學校設置標準,統籌區域間高等教育協調發展,加強監督管理,對設置的高等學校開展評估、核查。
5.分類指導、從嚴掌握。
針對不同區域的不同特點和發展階段,採取不同的發展方針和策略,分區規劃,分類指導。要充分發揮政策指導和調控教育資源配置的作用,嚴格掌握國家標準和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應在有利於優化區域、層次、類型結構和布局的前提下,加大對高等教育資源短缺地區以及西部地區支持力度,適度增加教育資源。
三、“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政策規定
(一)關於高等學校設立。
1.調控政策。
——生均撥款保障。注重考察所在地方財政嚴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規規定,年初預算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體現法定增長要求的狀況,確保教育財政撥款增長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教師收入分配政策得到落實,工資足額發放。近3年全省(區、市)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未能實現與同年財政收入增幅同步的,原則上當年不考慮設置高等學校。
——高等教育入學率。注重考察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各類人才需求預測和社會吸納能力,人口的數量和結構,現有高等教育資源的總量和結構。近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數量與高中階段畢業生總量的比例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五個百分點以上的省(區、市),原則上當年不增設新的高等學校。
——高等教育層次結構。注重考察所在地區高等教育的結構和布局狀況,高等學校類型、層次、專業、學科等的合理程度,生源質量保障及畢業生就業率等。近3年本科在校生占本、專科在校生總數的比例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五個百分點的省(區、市),原則上當年不增設新的本科學校。
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含外國學士以上學位教育)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簡稱中外合作本科學校),應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
——高等學校辦學條件。嚴格執行《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辦學條件達不到標準的學校不予設置;嚴格執行《專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設置標準》以及備案的有關要求,不符合政策、標準和要求的學校不予備案。擬設置或報請備案的高等學校,應當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
2.具體規定:
——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高等職業學校,也不與高等職業學校進行合併。
——高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本科學校,不與本科學校進行合併,也不更名為高等專科學校。
——醫藥類高等專科學校原則上不予增設。
——從嚴掌握師範、公安類高等專科學校的增設。對於現有高等師範教育資源無法滿足需要,且布局合理,條件具備,可以中等師範學校為基礎設立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公辦普通專科層次學校升格為本科學校必須從嚴掌握。對於布局合理,條件具備,畢業生屆數在10屆以上,且在區域內高等教育結構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普通專科層次學校,可申請組建為本科學校。
——對民辦普通專科層次學校,如其布局合理,辦學條件達標、辦學特色突出、無違規行為、畢業生屆數在7屆以上,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可在原有基礎上申請組建本科學校。
——對於布局合理,條件具備,辦學行為規範,並列入省級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學校設置規劃的獨立學院,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程序,申請轉設為獨立建制的民辦本科學校。
——積極發展民族地區高等教育。根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布局合理,條件具備,有利於結構優化的前提下,可以申請設置普通高等學校。
——重視發展特殊高等教育。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發展特殊教育專業和學科,培養特殊教育師資和人才,少數具備條件的地區可考慮設立以培養特殊教育師資和殘疾人事業人才為目標的普通高等學校。
——設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學校,外方教育機構須為國際公認的知名高等學校。
(二)關於高等學校調整。
1.普通高等學校。
各地應根據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嚴格控制數量,堅持內涵式發展,本著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的原則,在科學論證、統籌規劃的基礎上,對高等學校的布局、結構進行合理的調整。要探索建立高等學校退出機制,對於辦學條件不達標的,其主管部門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逾期不能改正的,或連續多年未招生的高等學校,可依法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學校資產。為了進一步調整、優化高等教育的層次和結構,應妥善解決好“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的個別遺留問題。
2.成人高等學校。
個別科類特殊、在當地高等教育資源的結構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補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考慮單獨改製為普通高等學校。擬併入或改製為本科學校的成人高等學校,須按國家規定的高等學校設置程序報我部審批。支持省級、市級教育學院與師範院校或綜合性院校合併。對布局合理,具備條件的省級教育學院可申請單獨改製為普通師範院校。
(三)關於高等學校更名。
1.嚴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審批“學院”更名“大學”,從嚴掌握標準,控制更名數量。
2.農、林、師範院校名原則上不更改為非農、林、師範的校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升格時,要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
3.設置高等學校應依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研水平及其所在地,使用體現學科特色的名稱。校名不能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的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不能使用學校所在省(區、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關於高等學校設置申報評審的工作程序。
1.設置本科學校、學院更名大學、成人高校改製為普通本科學校的申請,於每年9月底以前以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名義正式報我部,當年申請設置高等學校的辦學情況將由我部匯總並在網上向全國公示。“十二五”期間我部繼續堅持按照“一年西部、一年中東部、一年民辦”的節奏安排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獨立學院轉設可以不受此節奏的限制,2014年以前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學校設置工作要求開展獨立學院轉設的審批工作;中外合作本科學校的設立,也可以不受上述節奏的限制,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學校設置工作要求開展中外合作本科學校的審批工作。
2.我部每年集中辦理一次專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備案。各地審批設立專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必須於每年3月1日前報送我部備案。在此之前,各地擬審批學校的預案,應事先與我部有關司局進行溝通。
四、加強高等學校設置的宏觀規劃,改善宏觀管理
“十二五”期間,要切實加強全國及各省(區、市)高等學校設置的宏觀規劃工作。根據全國和各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教育規劃綱要》和各地制定的本地區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按照本《意見》的精神,制訂全國和省(區、市)高等學校設置的整體規劃。
要依據全國和各地“十二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與現有高等學校資源的現狀和發展潛力,依據各地經濟發展和財政增長對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實際可能以及擬設立學校的辦學條件,科學制訂省(區、市)高等學校設置的“十二五”規劃。各地要加強對規劃制訂工作的領導,按照統一的政策和要求在本《意見》印發后2個月內完成並上報我部。“十二五”期間,各地每年度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應按照規劃安排實施。
教育部和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高評委)要加強對各地規劃制定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把制訂全國和各地規劃作為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重要任務。
為確保高等教育質量,著力加強高等學校設置效果的複查工作。“十二五”期間,將重點對“十一五”期間設置的高等學校(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情況開展複查,並將複查結果作為調控各地高等學校設置的重要依據。
五、加強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制度建設
高評委是教育部的諮詢機構,在高等學校設置工作中為教育部提供決策諮詢意見。“十二五”期間,要調整和優化高評委的專家隊伍和人員結構,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要求,改進和完善專家隊伍的推薦辦法,加強專家隊伍的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增強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對當年高評委擬考察的高等學校和評議委員會已評議通過的高等學校均在我部網上向全國公示,為做好“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