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
在不同的學術文獻中,縱向壟斷協議有不同的稱謂,如被稱作垂直限制協議、垂直協議、縱向限制、縱向協議,等等。它是指在同一產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處於不同經濟層次、沒有直接競爭關係但是有買賣關係的經營者,通過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一般來說,處於前一階段的經營者,常被稱為“上游經營者”;而處於後一階段的經營者,則常被稱為“下游經營者”。
作為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縱向壟斷協議與壟斷協議的另一種表現即橫向壟斷協議相比,無疑具有鮮明的特徵。
首先,相對於橫向壟斷協議的行為主體是相互對立的競爭方來說,縱向壟斷協議的行為主體具有明顯的互補性,即這些經營者之間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只是存在交易關係。更確切地說,這縱向壟斷協議中的壟斷,是上游經營者對下游經營者經營自由的限制。
其次,縱向壟斷協議對競爭的限制,一般通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協議,要求交易相對人實施特定行為來實現。這有別於橫向壟斷協議中經營者共同實施市場行為,達到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一般來說,橫向壟斷協議具有一致對外性,經營者有共同的目的,而達成縱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之間則具有一定的限制關係,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典型的縱向壟斷協議有:
(1)維持轉售價格協議主要包括兩類: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的協議,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協議。
(2)獨家銷售協議。
(3)獨家購買協議。
(4)選擇性銷售協議。
(5)特許權協議。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