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從而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所謂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實踐中以戶為單位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個人合夥組織體或非法人組織被視為民事主體。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一國公民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權利能力為前提的。
1.法人的概念和具備法人的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3.法人的行為能力
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4.法人的種類
第一,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第二,非企業法人,是指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為其內容的法人。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在什麼人之間發生,誰是權利義務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體問題。
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還取決於能力,民法將此能力分解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能夠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自己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民法承認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因出生而獲得生命的人類個體,是與法人相對應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國家有時也直接參與民事活動,但基於民事主體的平等性,國家出現在民事活動中時,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其主體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