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稅
牲畜稅
牲畜稅是對牲畜所課的稅,牲畜稅征課的對象,《西域傳》上說包括六畜,即馬、牛、羊、雞、犬、豕。
牲畜稅是對牲畜所課的稅。漢初,對牲畜並不徵稅。漢武帝時,因對外用兵,師旅之費不可勝計,國家財政開支不足,所以,在實行鹽鐵酒專賣,鑄造貨幣的同時,也對牲畜徵稅。
牲畜稅征課的對象,《西域傳》上說包括六畜,即馬、牛、羊、雞、犬、豕。對馬的征課,主要是因為武帝多次同匈奴作戰,戰馬損失很大,有時一次戰役要死傷十餘萬匹,為了補充戰馬的不足,曾鼓勵或強制官、民養馬,大量繁殖牲畜,後為發展到對官、民馬匹的強制徵收。稅率
牲畜稅的稅率,漢成帝時為百分之二。即不分牛、馬、羊,一律按頭數折價,每千錢交稅二十。至於豬、雞、狗是否徵稅,史書上沒有記載,翟方進傳上也只列舉了馬、牛、羊三種,據此推測,漢代可能只對馬、牛、羊徵稅。
沿革
清乾隆末年,徵收牲畜稅,稅率從價3%。民國初年,牲畜稅依清制徵收。民國15年,牲畜稅改為按頭定額徵收銀幣:大黃牛每頭征l角6分,牛犢每頭征8分;大水牛每頭征2角4分,牛犢每頭征l角2分;馬、騾每頭各2角;驢每頭l角;豬分大、中、小三等,分別征l角6分,5—8分,2分4厘。民國23年,牲畜每頭徵稅定額均有增加。民國29年,牲畜稅恢復從價計征,稅率3%,附加3%,全區牲畜稅徵收額為33099元(法幣)。民國31年,牲畜稅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