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佛山市監察委員會是由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9日,佛山市監察委員會召開成立大會並正式掛牌。市委書記、市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魯毅出席會議並講話。市委副書記、市長朱偉,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子甫出席會議。會議由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區邦敏主持。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梅河清作表態發言。
現任中共佛山市委常委、佛山市紀委書記、佛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梅河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佛山市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廣東省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18日上午在佛山閉幕。經大會依法選舉,佛山市紀委書記梅河清當選佛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裴廣明、宋會勇、龔嘉明
崔海濱、鍾漢騰、林進浪、邱建文、蘇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