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居住證
證明地區發展人才的文件
工作居住證,俗稱“綠卡”,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實施人才柔性引進戰略,對國內符合條件來本地區發展的人才頒發的一種證件。持《工作居住證》者,在子女入托、上學、購房、社會保障、職稱評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最早也叫工作寄住證、人才寄居證等。
一、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申請單位資格要求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為其聘用員工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集成電路企業、駐京研發機構、金融企業、文化創意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單位申請;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人。
2、申請人資格要求
所學專業或崗位屬於本市急需專業或崗位,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1)符合規定條件的申報單位連續聘用滿6個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
二、申請
(一)提交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
2、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在京固定住所證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賃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門出具的准許房屋出租的證明以及與業主簽訂的租房協議;租賃公房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借住親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和房產證;
4、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5、在申請單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6、社會保險繳存證明;
7、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8、《誠信聲明》
9、《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10、配偶和子女隨往還需提供:結婚證書、配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聘用合同、獨生子女證等。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申請,由聘用單位向其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區縣人事局審核合格報市人事局審批;市人事局審批通過後由區縣人事局製作證件反饋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將證件交申請人。
受理
工作項目名稱: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工作項目依據: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事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證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3]29號)
條件:
申辦單位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單位註冊:
註冊單位需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和網上註冊信息填報軟盤,到其註冊所在地區人事局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網上註冊登記。
(二)個人審核:
1、在網上填寫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申請表(請填寫準確並注意保存提交),填寫完畢以A4規格紙張列印一式三份,加蓋單位人事章(或公章)後上報區人事局。
2、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租賃證或住所所在地居委會提供的居住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3)聘用合同原件和複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張;
(5)如配偶和子女隨往還需提供:結婚證書、配偶身份證、在京聘用合同、獨生子女證原件和複印件等相關材料。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予以受理,轉入初審程序。
初審
標準:
(一)屬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
(三)網上所填寫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
按照初審標準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標準的轉入複審。
告知
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被要求補充材料的,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在3個月內提供補充材料或進行說明。
複審
對經初審后再次上報的材料進行複審,對符合複審標準的轉入審定。
五、審定及上報
按照初審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審定,對通過審定的材料,通過網路當場提交市人事局待審批。
下發
市人事局批准通過的,由區人事局製作《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併到市人事局蓋章后,申請單位到區人事局領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時限: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
續簽
持證人員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后,申請單位繼續聘用的,應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續簽手續;超過有效期限一個月未辦理續簽手續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自然失效。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應提供的材料:
1、系統列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申請表》並蓋章(一式兩份),申請單位報告;
2、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原件及複印件;
3、持證期間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
4、持證期間由聘用單位在京連續代扣代繳個稅證明;
5、《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
上海和深圳的《人才工作證》制度適用於全市各行各業的企事業單位,旨在構築“人才高地”或“人才特區”,提高市民整體素質,提升城市整體綜合競爭力。
上海1994年就提出要構建“人才高地”,在京、深、滬三地中最早推行人才柔性引進,並不斷予以改進:從1993年的藍印戶口制,到1998年提高藍印戶口標準,再到2002年決定停止受理申辦藍印戶口;從1998年推行《人才寄居證》制,到2000年實行《人才工作證》制,再到2002年提出將實施《上海市居住證》制度,上海的人才柔性引始終處於最前列。
深圳2001年在學習上海經驗的基礎上,開始建立人才柔性引進機制,從2002年開始,外來人才不再使用《勞務暫住證》,而改為使用《人才工作證》。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將居住證的發放範圍擴大到“在深圳市內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六十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最長有效期限為10年,賦予了更多人口管理和服務的功能,“居住證實行一證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動社保、計劃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容”。深圳的新的嘗試已經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北京市為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加快首都人才戰略的實施,吸引並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人事局頒布的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條例。工作居住證可為在北京居住的非北京市戶籍高學歷人員提供子女入學、購房等方面的福利。
工作居住證
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持《工作寄住證》者,不再辦理戶口《暫住證》,在購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學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2001年更名叫工作居住證;
2003年《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的出台,放寬了申請企業的條件,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符合條件的人才都可以辦理工作居住證。
下附相關條例:
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
(市人事局二00三年四月)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加速首都人才戰略的實施,吸引並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為首都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提供人才保證,現就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原則是總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動,依法管理。
二、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以下簡稱《工作居住證》)的單位,應優先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吸納所需各類人才。對於本市緊缺的人才,可申請辦理《工作居住證》。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聘用的人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工作居住證》: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的人才;
(三)對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及特殊領域、特殊行業的緊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證》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學就讀,免收借讀管理費;
(二)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購公房和存量房;按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可在本市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四)可申請辦理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以及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五)可在本市創辦企業,可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項目資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養計劃,並可參加本市有關人才、專家獎勵項目的評選;
(七)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註冊登記;
(八)可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可按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五、申請辦理《工作居住證》由聘用單位向其註冊地所在區縣人事局提出申請,報市人事局審定核發。《工作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可辦理延期手續。
六、《工作居住證》遺失或需變更聘用單位、居住地址等內容的,應及時向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辦理掛失、補發或變更手續,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七、持《工作居住證》滿3年的,經聘用單位考核推薦,根據其能力、業績情況,對於符合年度人才開發目錄要求的,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八、本意見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九、本意見自2003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