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出租
礦業權出租
礦業權人作為出租人將礦業權租賃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礦業權出租
英文:exploration-mining right leasing
礦業權出租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礦業權轉讓的條件。礦業權人在礦業權出租期間繼續履行礦業權人的法定義務並承擔法律責任。出租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應按照採礦權轉讓的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已出租的採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礦業權承租人不得再行轉租礦業權。採礦權的承租人在開採過程中,需要改變開採方式和主礦種的,必須由出租人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採礦權人被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責任方承擔。租賃關係終止后的法定期限內,出租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出租手續。礦業權人申請出租礦業權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①出租申請書;②礦業權許可證複印件;③礦業權租賃合同書;④承租人的資質條件證明或營業執照;⑤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