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

機制制度

反避稅是指國家採取積極的措施,對國際避稅加以防範和制止。反避稅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從納稅義務上制定具體措施。如稅法中規定與納稅人有關的第三者必須提供稅收情報,或納稅人某些交易的價格必須得到政府部門的認可和同意等。第二,不斷調整和完善稅法。如取消延期納稅,限制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讓價格進行避稅,控制子公司海外經營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等。第三,強化稅收的徵收管理。如成立專業的反避稅機構,加強對納稅人銀行賬戶的審查等。第四,加強國際稅收合作。

內容


反避稅是對避稅行為的一種管理活動。其主要內容從廣義上包括財務管理、納稅檢查、審計以及發票管理,從狹義上理解就是通過加強稅收調查,堵塞稅法漏洞。

管理


對於避稅的管理應當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特別是使有關法律更具權威性和實用性。
稅種設計要科學
其目的是追求稅負的“縱向適度”和“橫向公平”。“縱向適度”對徵稅者來說即取之有度,發揮稅收對生產的促進作用,可緩和避稅行為。“橫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徵稅的統一性,又要注意區別對待,加強稅收調節,將競爭的起跑線拉平。統一性和差別性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統一性是指同等情況應納同樣稅收,體現“稅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別性指在統一起跑線上的納稅人,由於客觀因素優越,當然就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橫向公平也可緩和避稅行為。
稅收立法管理嚴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確的納稅人,明細科學的課稅對象和稅目,剛性而統一的稅率,這是反避稅的基礎。反之,不當的納稅環節,過高的稅率,複雜不便的徵收方法都有可能誘發避稅。
稅務人員素質提高
稅收中的避稅與反避稅,其實質是征與納之間鬥智斗勇。由於征納雙方在避稅與反避稅利益上的差別,加強征管隊伍管理就顯得極為需要。對納稅人來說,避稅成功利益直接歸個人所有,在處罰不嚴的情況下,最有誘惑性;而對徵稅者來說,反避稅成功,對征管后的利益分配並不直接,甚至沒有利益,由此導致避稅行為積極主動,反避稅行為消極被動。所以,當務之急是解決征管人員反避稅的動力機制和壓力機制,從而能積極從事反避稅活動。
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從兩方面對稅基產生危害:一方面優惠本身使稅基變窄或稅率變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來不該享受此項優惠的納稅人,通過“掛靠”活動來避稅。前者是稅務機關主動放棄的,後者則是派生的,也是稅務機關始料不及的。若任其發展下去,我國將演化為一個龐大的避稅地。因此,清理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關上稅收優惠閘門,任何理由都不應再作為出台新的稅收優惠措施的依據;稅收優惠的決策權必須收歸中央,防止越法減免,越權減免,越級減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均無權確立稅收優惠政策,一旦發生,當視為違法行為;統一稅收優惠辦法,改按企業、個人身份優惠為統一按地區、行業、產品給予優惠,公平稅負,統一規範。
發揮稅務律師的作用
按照國際慣例,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企業財務時,通常要求企業有合理的利潤,為此都比較注重對轉讓定價的調整。因為在他們的心目中,如果對客戶過分的轉讓定價不聞不問,不作調整,在稅務部門審查時,是很難通過的,而且還將冒失信於稅務當局的風險,對今後開展工作影響極大。而我國的註冊會計師對客戶的轉讓定價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能介入這一領域,那麼部分轉讓定價就有可能在會計師審計階段得到調整,把避稅消滅在萌芽狀態。
對調整作出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的有關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樣在對轉讓定價做稅務調整后,如果企業賬務不作調整,必然使“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不一致。雖然經稅務調整后企業的虧損額已經調減或調增利潤,然而由於會計賬戶不調整,企業賬面反映保持原樣,而且虧損額還要在以後年度結轉,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國的反避稅成果得不到會計保障。因此,在對轉讓定價作出稅務調整后,企業賬戶應同作出調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這在我國稅收制度規範化和會計制度標準化、國際化的條件下,尤其顯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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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國反避稅工作取得新突破,各級稅務部門全年通過管理、調查和服務等3個環節對稅收增收貢獻52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