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31條詞條名為劉志軍的結果 展開
- 延慶區張山營鎮下營村黨支部書記兼村民委員會主任
- 原鐵道部部長
- 河南大學副校長
- 河北省紀委常委
- 陝西睿智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 甘肅省定西市通渭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 江蘇徐州市紀委常委、市委巡察辦主任
-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 武警部隊訓練局副局長
- 山西省陽泉市盂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 漣源市六畝塘鎮綜治辦主任
- 湖北民族學院教授
- 電子科技大學教授
- 景德鎮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 曾任瑞金市農業和糧食局副局長
- 鹽城市公路管理處黨委副書記
- 赤峰市元寶山區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 中鐵二院貴陽勘察設計研究院副總工程師
- 昆明市政協副秘書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原副巡視員
- 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科科長
- 盛融在線老闆
- 山東省汶上
- 陝西省綏德籍烈士
- 西樵中學教師
-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心腦血管病醫院心內科副主任
- 德化黑雞產業合作社社員
- 榆林市青年慈善志願者服務隊隊長
- 劉志軍
- 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崇禮區供電分公司經理
劉志軍
原鐵道部部長
劉志軍(1953年1月- ),男,漢族,湖北鄂州人。畢業於西南交通大學運輸系運輸管理專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工程師。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部長。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劉志軍
1973.08,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09-1982.09,在華東交通大學基礎課部幹部班學習。
1982.09-1984.09,在西南交通大學運輸系運輸管理專業學習。
1984.09-1987.04,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江岸車站站長、黨委副書記,分局黨委常委、政治部副主任、黨委書記。
1987.04-1988.08,廣州鐵路局黨委常委、政治部副主任。
1988.08-1991.09,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1.09-1992.08,鄭州鐵路局副局長、黨委常委。
劉志軍
1993.02-1993.04,參加鐵道部運輸改革調研工作。
1993.04-1994.11,瀋陽鐵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4.11-1996.08,鐵道部黨組成員、運輸總調度長(其間:1995.09—1996.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8-2002.09,鐵道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其間:1997.01—2000.04兼任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副董事長;1995.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2.09-2003.03,鐵道部黨組書記、副部長。
2003.03-2011.02,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
劉志軍
經查,劉志軍濫用職權幫助北京博宥投資管理集團公司董事長丁羽心獲取巨額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收受他人巨額賄賂和貴重物品;道德敗壞;對鐵路系統出現的嚴重腐敗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劉志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劉志軍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給予劉志軍開除的行政處分由監察部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后,另行作出;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1年2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鐵道部部長職務。
2011年12月28日上午,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原副總工程師兼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另案一併處理。
2012年5月,鐵道部原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於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給予劉志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劉志軍、張曙光
2013年6月9日上午8點30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中午12時休庭。被告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表示,庭上控辯雙方辯論焦點在涉案金額,劉志軍對所涉罪名無異議。檢方指控劉志軍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並認為其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460.54萬元。劉志軍對兩項罪名表示無異議,但對涉案金額中的4900萬提出質疑,認為不屬於受賄。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9月,辦理劉志軍案的法官邱波稱劉志軍案凍結資產30億,審理報告超10萬字。他說那段時間每天都覺得像在走鋼絲,先後奔赴北京、上海、太原等地100多家銀行,凍結關聯贓款贓物等資產近30億元,為翻閱多達400多冊卷宗,僅審理報告就撰寫了10萬餘字。
劉志軍
感謝黨這麼多年的栽培,感謝辦案系統的教育,自己犯了這樣的錯,確實是因為放鬆了自己的學習和思想警惕。本身應該利用自己的能力為中國夢、為鐵道貢獻自己的能力。現在感覺對不起家人。(摘自2013年6月新京報、京華時報
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2015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