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諮詢協會
四川省工程諮詢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4、加強工程諮詢工作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
5、組織開展國內外工程諮詢科學技術交流活動。
6、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會員間和行業間的有關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7、組織工程諮詢行業的表彰獎勵活動。
8、完成政府和有關方面委託的其他任務。
四川省工程諮詢協會章程
(2010年7 月20 日四川省民政廳核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英文:Sichu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縮寫:SAEC)
中文:四川省工程諮詢協會
第二條 四川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從事工程諮詢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諮詢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是代表四川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工程諮詢業是運用多學科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項目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智力服務的行業,是國家制訂規劃、研究政策以及各類客戶進行投資決策、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益的參謀及助手。本協會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竭誠為政府及有關各方和會員提供服務,積極反映工程諮詢行業、會員的訴求,努力規範工程諮詢行為,促進工程諮詢事業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成都市新華大道玉沙路2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諮詢行業的法規和政策,落實業務主管部門和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提出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二)研究和探討四川省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方向、目標、政策、措施、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推動四川省工程諮詢業的健康發展。
(三)促進會員在工程諮詢業務中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原則,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諮詢業的道德規範,建立並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的委託,做好全省工程諮詢單位資質、個人資質等相關的行業管理工作;做好全省甲、乙、丙級工程諮詢單位資質申報初審的基礎性工作;做好全省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資格初審、註冊、培訓和管理的基礎性工作。
(五)組織交流和推廣有關工程諮詢各方面的先進經驗,舉辦有關技術經濟諮詢業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等,努力提高工程諮詢質量和工作水準。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四川工程諮詢網》建設,組織工程諮詢工作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
(七)組織開展國內外工程諮詢科學技術交流活動。
(八)維護和增進會員的正當權益,協調解決會員間和行業組織間的有關問題,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和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九)開展評選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組織向國家相關部門報送優秀諮詢成果,組織工程諮詢行業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發揮行業監督功能,受理關於工程諮詢單位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違規的投訴,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理或配合有關方面處理。
(十一)組織完成政府和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凡從事工程諮詢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申請獲批准后,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二)凡負責業務和管理工作的諮詢工程師和富有諮詢、管理經驗的經濟和技術專家、學者,自願申請獲批准后,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全國或四川省工程諮詢及其相關領域有一定的積極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單位或個人提出入會申請;
(二)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協會的協調和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背本章程,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本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的積極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並確定工作分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自行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