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檢察院
銅陵市人民檢察院
銅陵市檢察機關始建於 1954 年,前身為安徽省銅官山礦區人民檢察署。礦區檢察署成立於1954年9月,隸屬於省檢察署。1955年1月,礦區檢察署改稱礦區檢察院。1956年10月,隨著銅官山市的成立,礦區檢察院改為銅官山市人民檢察院。1958年8月銅官山市人民檢察院與銅陵縣人民檢察院隨市、縣合併而合併,其名稱改為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此後至1960年市檢察院業務上改屬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慶分院領導。1959年4月,市、縣檢察院分立。1964年7月,銅陵市改為政企合一的銅陵特區,12月,市檢察院改為特區檢察院。1968年2月,特區檢察院被特區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檢察院停止辦公。1978年7月,市檢察院重建,12月正式對外辦公。此後至1981年所屬區、縣檢察院相繼成立,到 1998 年底為兩級檢察建制,即市檢察院和銅官山區、獅子山區、郊區、銅陵縣四個基層檢察院。2016年,因行政區劃調整,現下轄樅陽縣和銅官區、義安區、郊區四個基層檢察院。在此之前,市院曾三度設置市轄區檢察院,期中:1958年市縣合併后,設銅官山、大通、順安三個區檢察院;1960年8月,設銅陵市礦區人民檢察院(同年11月改稱為銅陵市市區人民檢察院);1961年1月,設銅官山、銅港兩個區檢察院。
銅陵市人民檢察院現有幹警73人,內設機構17個:辦公室、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處、綜合指導處)、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處、公訴處、民事行政檢察處、刑事執行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技術處、計劃財務裝備處、警務處、監察處、機關黨委、案件管理辦公室,派出機構2個:駐銅陵監獄檢察室、駐市看守所檢察室。
曹敏,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政治部:協助地方黨委抓好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和監督幹部人事政策的貫徹落實;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檢察隊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幹部管理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協助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區黨委管理縣、區人民檢察院領導幹部以及後備幹部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考核工作以及檢察官等級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宣傳工作,指導縣、區人民檢察院宣傳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規劃和指導;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內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
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工作關係;負責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審核、秘書事務、機要文電處理;負責檢察通信、信息傳遞、檔案管理、保密工作;對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反貪污賄賂局:負責對全市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的重大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區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對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內設偵查處和綜合指導處。
反瀆職侵權局:負責對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承辦由本院負責偵查的瀆職侵權案件;直接參加或組織協調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偵查監督處: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工作的指導;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階段請示的疑難案件;承辦由本院負責辦理的審查批捕案件;掌握、分析全市社會治安動態,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上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中的立案、採取強制措施、預審等活動的監督工作;承辦縣、區公安機關請求複核的不批捕案件;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的審批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公訴處: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請示的疑難案件;承辦由本院負責辦理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案件;出席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抗訴案件的二審法庭;承辦縣、區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請求複核的不起訴案件;承擔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審查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公訴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刑事執行檢察處: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市、縣看守所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由本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管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工作;承辦基層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民事行政檢察處:負責對全市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全市縣、區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建議;出席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的再審法庭並實行法律監督;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控告申訴檢察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接受投案自首;統一管理舉報線索並進行分流;承辦刑事賠償事項;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刑事賠償案件和上級檢察機關、檢察長交辦的其他案件,並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案件的查辦結果;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的請示、備案和抗訴案件的審查批複;及時向領導機關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方面的重大情況;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控告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職務犯罪預防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調查研究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規律,預測和分析職務犯罪的趨勢和特點;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適時調整預防工作的範圍、內容和形式;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協調解決預防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全市檢察工作和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承擔全市同檢察工作有關的規章、細則等起草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執法大檢查;負責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收集、管理與檢察業務有關的圖書資料;收集、研究典型疑難案件,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與依據。
檢察技術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中物證檢驗、現場勘驗、鑒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參與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承擔本院自偵案件、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移送案件以及縣、區人民檢察院委託案件的勘驗、鑒定、文證審查和複核鑒定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技術儀器配置和管理;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技術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計劃行政財務裝備處: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計劃行政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裝備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院機關的行政財務裝備事務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物資技術裝備、交通工具、通訊器材、服裝的統籌計劃和分配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車輛使用管理;負責本院機關的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分配和管理使用。
警務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業務的指導、管理、考核以及警銜的審查、申報工作;統一指揮、協調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跨區執行重大任務的工作;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用裝備器材的統一發放和管理。
監察處(與市紀委派駐紀檢組合署辦公):按有關規定設置,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市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機關黨委: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黨群工作。
案件管理辦公室:統一負責案件受理、流轉;統一負責辦案流程監控;統一負責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統一負責以市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案件文書的監管;統一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統一負責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案件管理工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