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贈與

房地產贈與

房地產贈與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無償地轉讓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其中將房屋所有權和房地產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人是房地產贈與人,接受他人房地產的人為房地產受贈人。

確認所有權都需要過戶,贈與省錢 都需要交納3%-5%的契稅.

法律特徵


房地產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房地產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贈與人自願承擔將房地產贈與對方的義務,而不享有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地產的權利,而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2)房地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在贈與人把房地產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地產之後,該房地產贈與合同才生效。房地產贈與合同一旦生效,贈與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贈與。
(3)房地產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地產贈與合同依法應採用書面形式,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其次,該贈與合同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如系涉外房地產贈與,還須認證);最後,房地產贈與和房地產買賣一樣,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贈與無效。

贈與合同


房地產贈與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贈與雙方當事人。即贈與人和受贈人;
(2)贈與的房地產的基本情況。贈與合同應載明標的物即贈與房地產的座落、地號、產權所有人、產權證號(房屋所有權證號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或是劃撥)、土地使用性質、房屋建築面積、佔用土地面積、房屋結構、四至界限、附著物、附圖等;
(3)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贈與人表示自願將特定的房地產贈與給受贈人的意思,應載於合同;
(4)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房地產的意思,也應載於合同;
(5)交付時間。合同應載明何時,以何種方式交付贈與房地產。

合同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再次交易


贈予房必須是“滿5年以上,而且是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才可以免20%的個人所得稅。否則都是要付高額的個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