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
抗稅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目錄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二、對於抗稅的處理,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刑法中的“情節嚴重”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根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席令第61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
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