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
明清時期的官名
同知,明清時期的官名。同知為知府的副職,正五品,因事而設,每府設一二人,無定員。同知負責分掌地方鹽、糧、捕盜、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軍籍、撫綏民夷等事務,同知辦事衙署稱“廳”。另有知州的副職稱為州同知,從六品,無定員,分掌本州內諸事務。
康熙后,一些派駐在外分管某一事務的同知,逐漸成為主持當地政務的實際長官,此區域遞為“廳”,是為“散廳”。這些散廳級別等同於州縣,同知視如州縣官,不再是副職。
(1)宋初,樞密院有同知樞密院事,簡稱同知院,為知院的副職。南宋有同知閤門事官,為官示至右武大夫而為閤門司主官者。
(2)遼南面官有同知府事、同知節度使事與同知州事,皆地方副長官。金各總管府與諸州皆有同知,掌通判府、州事。元各州、府亦有同知。明、清沿置。分掌巡捕獲、糧務、屯田、水利、江海防務等。清各州同知稱州同,同知與通判並右為地方政權廳一級長官。
(3)元朝廷各院如宣徽院、太禧宗禋院、太常禮儀院等等,多數總管府、招討使司、宣撫使司等等屬官綿有同知。
(4)元兩准、兩浙、福建等處都轉運鹽使司鹽運使的佐官有同知。明朝時,都轉運鹽使司都轉運使的佐官亦有同知。清代的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有佐官同知,俗稱運同,掌分司產鹽處所,輔助鹽運使與鹽法道管理鹽政。
(5)州同知,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職。明朝稱州同知,清沿置,改稱州同,以別於各府之同知。無定員,從六品。與州判分掌督糧、捕盜、海防、水利諸事。
(6)清朝的地方機構是省、府、縣三級。“府”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地市級,府的首長就是知府,副職就是同知。
清《永州府志》卷十五,人物,上,循吏:明,遠志,河南遂平人,以監察御史秋官員外郎來任同知,明習政典,決事如流,後為戶部郎中,應天府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