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財產制度
專業術語
法人財產制度是以企業法人而非自然人作為企業資產控制主體的一項法律制度,它是以企業出資者不直接控制和支配企業的資產為特徵的。法人財產制度的建立,使企業的財產權利被分解為財產終極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
目錄
特徵
(1)企業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只有當企業在法律上成為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時,才能獨立的承擔財產責任,企業產權有沒有獨立化是衡量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要標誌。
(2)出資人承擔有限責任。企業產權獨立化后,出資人在獲取相應的資本收益時,只以投入資本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股票自由讓渡。股票自由讓渡是維護法人資產制度的重要條件。股票的買賣與公司資產的運行相分離,股東在股市上買賣股票並不影響公司資產的完整性和獨立運動。
(4)界定經營者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企業法人代表機構由出資人選出並代表出資人的利益。經營者在法人代表機構的授權下具體執行經營業務。
(5)合理有效的所有權約束。在股份制條件下,所有權約束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股東通過在股東大會上用手投票和在股票市場是用腳投票,對公司法人實施股權約束,實現股東權益最大化;二是公司法人機構對公司高層經理人員施加法人財產權約束,以確保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6)要有一直高素質的企業家隊伍。企業家在創新和冒險的經營生涯中實現自身人力資本價值最大化和個人貨幣收益的同時,是企業資產不斷增值。
(7)必要的外部約束。一是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經理市場的有效競爭對公司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約束;二是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優化法律對公司經營者行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