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審計

軍隊經濟監督體系主要組成部分

軍隊審計是由軍隊的審計機關或人員,按規定的程序,對軍隊各級、各部門財經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法獨立實施的審計監督。通過審計,肯定成績,糾錯防弊,維護財經法紀,加強經費、物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進各項事業任務的完成,為軍隊建設服務。它是軍隊經濟監督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

目錄

正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軍隊審計工作,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軍隊財經秩序,提高軍事經濟效益,促進軍隊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是軍隊審計工作的基本依據。
軍隊所有單位的經濟活動和各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依照本條例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武警部隊所有單位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審計,按照對軍隊單位和領導幹部審計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軍隊審計工作必須深入貫徹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落實軍委主席負責制,以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為引領,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著眼推進政治建軍、改革強軍、依法治軍,堅持全面覆蓋、問題導向、嚴格依法、客觀公正,不斷創新發展審計能力,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審計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的監督、服務、防範和評價功能作用。
第四條軍隊實行區域設置、統管統派的審計監督體制。
中央軍委審計署及其直屬、派駐審計機構(以下統稱軍隊審計機構)在中央軍委領導下履行審計監督職能。
第五條軍隊審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軍隊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軍隊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軍隊審計人員。
軍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職責,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幹部(以下統稱審計對象)和有關部門、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軍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並及時向軍隊審計機構書面報告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七條各級黨委、領導應當重視審計工作,堅決貫徹執行審計法規制度,積極配合軍隊審計機構開展審計監督,認真落實軍隊審計機構要求,做好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問責和審計結果運用等工作。
各單位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承辦本單位審計工作有關事項。
第八條任何單位、人員對軍隊單位和人員的財經違法行為,有權向軍隊審計機構舉報。軍隊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