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卓志

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

劉卓志,男,漢族,1953年12月生,吉林雙遼人,大學學歷,1973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黨組成員。2010年12月15日,劉卓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2年7月,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個人經歷


劉卓志
劉卓志
1971.04——1973.08 吉林省哲里木盟師範學校化學專業學習
1973.08——1979.07 吉林省哲里木盟教育局、文教辦、盟委宣傳部幹事
1979.07——1980.08 內蒙古自治區哲里木盟盟委宣傳部幹事
1980.08——1984.09 內蒙古自治區哲里木盟盟委辦公室秘書、副科長(1978.08——1983.08在吉林省函授學院政文系中文專業本科班學習)
1984.09——1988.02 內蒙古自治區哲里木盟盟委副秘書長
1988.02——1990.03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專職秘書
1990.03——1993.10 內蒙古自治區畜牧局副局長(正處級)
1993.10——1997.05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7.05——1997.06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7.06——1998.10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1995.09——1998.07在東北財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1998.09——2001.09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
劉卓志新聞媒體照
劉卓志新聞媒體照
2001.09——2003.03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2003.03——2005.12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
2005.12——2007.04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其間:2006.03——2007.01在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7.04——2008.01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
2008.01,任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黨組成員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十七大代表,八屆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委員

最新動態


中廣網北京2011年7月24日消息 日前,中共中央紀委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劉卓志
劉卓志
經查,劉卓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和禮金。劉卓志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議並報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劉卓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事件回顧:
2010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劉卓志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12月23日中央已經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1年1月6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干以勝在北京通報,劉卓志案正在立案調查。當日,劉卓志的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職務被免。1月14日,其人大代表資格被罷免。2011年12月8日 劉卓志涉賄案被指定管轄至北京,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2011年8月29日,錫林郭勒盟召開全盟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參加的廉政教育大會,集中通報劉卓志、白志明違紀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張力介紹了劉卓志、白志明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查處情況。他指出,劉卓志、白志明包括之前查處的蔚小平案件,違紀違法人員職務高,違紀金額數量巨大,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他們的違紀違法行為嚴重干擾了錫盟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嚴重阻礙了經濟社會發展,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了巨大損失,教訓極為深刻。對劉卓志、白志明、蔚小平等人的查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懲處腐敗的堅強決心,再次表明,不論什麼人,無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會受到嚴厲的懲處。
錫盟盟委書記白向群主持會議並講話。他表示,堅決擁護自治區黨委作出的處理決定,紮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努力開創錫盟經濟社會發展新局面。

在京受審


2012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因涉嫌受賄870萬餘元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據了解,劉卓志受賄涉及利用職權幫助他人封官、開礦、購買畜牧業產品等項事宜。上午9點,對劉卓志的審理開庭,由於此案屬於專案,法庭並未對媒體開放,同時開庭時間也比平時提前了1小時。劉卓志之所以在北京受審,是因為目前省部級高官腐敗案跨省異地審理,已是相對固定的司法慣例。
7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遼寧春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賈乘麟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817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卓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於其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