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領土
託管領土
託管領土是依託管協定置於國際託管制度下的領土。此類領土可是:(1)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原國際聯盟委任制度下的領土,(2)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自敵國割離的領土,(3)負管理責任的國家自願置於託管制度下的領土。聯合國成立后共有11塊領土成為託管領土,即東多哥、西多哥、東喀麥隆、西喀麥隆、索馬利亞、坦噶尼喀、西薩摩亞徠、諾魯、盧安達一烏隆迪、新幾內亞和太平洋島嶼(密克羅尼西亞),除索馬利亞屬第二類領土外,其佘均屬第一類領土。截至1991年初,除美國負責管理的太平洋島嶼中的帛琉尚未實現自治外,其餘領土均已實現自治或獨立。
目錄
管理託管領土的當局,可以是一個或數個國家,也可以是聯合國本身,稱為管理當局。《聯合國憲章》規定,託管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進該領土居民“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實際上國際託管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管理當局在國際管理名義下對殖民地進行統治的一種形式,是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的繼續。
按憲章規定,被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領土包括:
①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聯委任統治制度下的領土;
②徠從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國已割離的領土;
③負管理責任的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的領土。
在實際執行中,並無任何殖民國家自願將其負責管理的領土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第二類領土也只有義大利對索馬利亞的託管一例。因此,被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主要是第一類領土。
自聯合國成立以後,根據託管協定而置於託管制度下的領土共有11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