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香港基金互認
內地香港基金互認
2015年5月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會發布聯合公告,決定開展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工作(以下簡稱“基金互認”),自7月1日起正式實施。
經濟學家宋清輝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內地香港基金互認是多贏之舉。一是拓寬跨境投資渠道,提升中港兩地市場競爭力;二是基金互認有利於優化投資結構,境內投資者將享受到境外知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三是兩地基金互認對兩地股市都屬於重大利好消息,也是兩地合作上的一項重大突破。
基金互認是“場外市場”的互通互聯,每一隻互認基金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准后才能實現跨境銷售,兩地監管機構關於“通過基金互認實現兩地市場互利共贏”的出發點一致,並就穩步均衡推進互認基金准入工作以確保資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達成共識。
根據中國經濟網報道,此次公布的條件對兩地採取同一套認可標準。不少要求限制主要針對境外基金,如要求兩地基金在當地運作、獲得當地監管部門批准公開銷售及監管;監管部門還要求互認基金獲得當地的資產管理牌照,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機構。依照上述要求,內地符合條件在香港銷售的基金數量為850隻,而香港可獲准在內地銷售的基金產品為100隻。
在具體的基金規模和運作實際上,要求基金成立1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互認基金不以對方市場為主要投資市場,且在對方市場的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