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的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目錄
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按工程師的授權,行使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利;
3、協助工程師選擇確定本項目部門的負責人員,並決定他們的任務和職能分工;
4、協助工程師主持監理工作會議;
5、參加編製監理規劃、檢查各專業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6、審查承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7、協助工程師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8、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
9、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0、審查簽認分部、分項、單位工程質量,檢查驗評資料和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1、定時或不定時巡視本工地現場,及時發現和提出問題並進行處理;
12、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3、協助工程師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14、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公司彙報監理工作情況;
15、認真執行本公司的指示、決議和業主方符合監理合同所規定的範圍的指示。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由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必要時可設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的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的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T50319-2013第3.2.2條,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工程師代表:
1、組織編製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3、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5、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6、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7、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8、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