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2013年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規章條例
《建徠設工程監理規範》是2013年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規章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編著,內容涉及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T50319—20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現批准《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GB/T50319—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告
第35號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 50319-2000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5月13日
GB/T50319—2013
本規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印發《二 OO 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 (建標[2004]67 號)文件的要求,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夥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進行修訂而成的。
本規範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徵求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高等院校、行業主管部門及工程監理單位的意見,吸收總結了二十年來工程監理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並貫徹落實了2000年以來出台的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規政策,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9章和3個附表,內容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工程質量、進度、造價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的處理,監理文件資料管理,設備採購與設備監造,相關服務等。
本規範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增加了增加了相關服務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
2.調整了部分章節的名稱;
3.刪除了部分不協調或與法律法規、政策、標準不一致的內容。
4.強化了可操作性。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北路 158號慧科大廈 10 層 B 區,郵編:100142),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主編單位: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本規範參編單位:北京交通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
深圳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北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京建築工業學院
北京方圓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上海市建設工程諮詢行業協會
上海同濟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
深圳市建藝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廣東創成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四川興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上海市建築科學研究院
京興國際工程管理公司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劉伊生 楊衛東 龔花強 孫占國
李 偉 田成鋼 黃文傑 李清立
林之毅 溫 健 朱本祥 高來先
付曉明 張守健 楊效中 王家遠
周 密 劉 潞 周力成 李明安
李維平 姜樹青
本次規範審查人員:劉長濱 劉洪兵 張元勃 周崇浩
商 科 陸 霖 丁維克 何紅鋒
安玉傑 鄧鐵軍 董曉輝 黃 慧
何錫興 周文傑
總則
1.0.1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行為編製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設備採購和製造的監理工作。
1.0.3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繫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1.0.4 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5 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1.0.6 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
術語
2.0.1 工程監理單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並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
2.0.2 建設工程監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2.0.3 相關服務 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2.0.4 項目監理機構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監理單位派駐工程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0.5 註冊監理工程師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等活動的人員。
2.0.6 總監理工程師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2.0.7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8 專業監理工程師 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崗位的監理工作,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9監理員Site supervisor
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並經過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10 監理規劃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2.0.11 監理實施細則 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針對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計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進行核驗。
2.0.13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
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的監督活動。
2.0.14 巡視 PatrOlinspeCting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活動。
2.0.15 平行檢驗 Paralleltest;ng
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
2.0.16 見證取樣 Sampling witness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迸行的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現場取樣、封樣、送檢工作的監督活動。
2.0.17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於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長的時間。
2.0.18 工期延誤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於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長的時間。
2.0.19 工程臨時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發生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時所作出的臨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 工程最終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發生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時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 監理日誌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項目監理機構每日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施工進展情況所做的記錄。
2.0.22 監理月報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項目監理機構每月向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建設工程實施情況等分析總結報告。
2.0.23 設備監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和設備採購合同約定,對設備製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2.0.24 監理文件資料 Document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監理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
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項目監理機構
3.1.1 監理單位履行施工階段的委託監理合同時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在完成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后可撤離施工現場
3.1.2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3.1.3 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監理單位應於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后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3.2 監理人員的職責
3.2.1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2.2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
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7 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 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 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3.2.3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 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份職責和權力
3.2.4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 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1表的格式工程暫停令應符合附錄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證書應符合附錄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報驗單應符合附錄A10表的格式
3 審核簽認竣工結算
4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 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2.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編製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 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 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 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 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 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和請示
7 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 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10 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3.2.6 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 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3.3 監理設施
3.3.1 建設單位應提供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並應在完成監理工作后移交建設單位
3.3.2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環境條件按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工作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實施監理工作的計算機輔助管理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一般規定
4.1.1 監理規劃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並應具有可操作性。
4.2監理規劃
4.2.1 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製,並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4.2.2 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
1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製。
2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4.2.3 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監理工作的範圍、內容、目標。
3 監理工作依據。
4 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 監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質量控制。
7 工程造價控制。
8 工程進度控制。
9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 合同與信息管理。
11 組織協調。
12 監理工作設施。
4.2.4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並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后報建設單位。
4.3 監理實施細則
4.3.2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製,並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4.3.3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製應依據下列資料:
1 監理規劃。
2 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
3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3.4 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專業工程特點。
2 監理工作流程。
3 監理工作要點。
4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並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后實施。
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安全生產
(第五的標題)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5.1 一般規定
5.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遵循動態控制原理,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理措施,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5.1.2 監理人員應熟悉工程設計文件,並應參加建設單位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會議紀要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1.3 工程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與會各方代表應會簽。
4.1.4 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召開監理例會,並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解決與監理相關的問題。項目監理機構可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解決監理工作範圍內工程專項問題。
監理例會以及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與會各方代表應會簽。
5.1.5 項目監理機構應協調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項目監理機構與工程建設相關方之間的工作聯繫,除另有規定外宜採用工作聯繫單形式進行。
工作聯繫單應按本規範表C.0.1的要求填寫。
5.1.6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符合要求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施工組織設計需要調整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程序重新審查。
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 施工進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資金、勞動力、材料、設備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
4 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 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科學合理。
5.1.7 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的要求填寫。
5.1.8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查意見,並應報建設單位批准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令:
l 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已完成。
2 施工組織設計已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3 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員已到位,施工機械具備使用條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4 進場道路及水、電、通信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1.9 開工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2的要求填寫。工程開工令應按本規範表A.0.2的要求填寫。
5.1.10 分包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意見后,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
分包單位資格審核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2 安全生產許可文件。
3 類似工程業績。
4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5.1.11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4的要求填寫。
5.1.12 項目監理機構宜根據工程特點、施工合同、工程設計文件及經過批准的施工組織 設計對工程進行風險分析,並應制定工程質量、造價、進度目標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方案,同時應提出防範性對策。
5.2 工程質量控制
5.2.1 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的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5.2.2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方案,並應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施工方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 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有關標準。
5.2.3 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的要求填寫。
5.2.4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質量認證材料和相關驗收標準的適用性,必要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題論證,審查合格后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2.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複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簽署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查驗。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的檢查、複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單位測量人員的資格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2 施工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及控制樁的保護措施。
5.2.6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表應按本規範表B.0.5的要求填寫。
5.2.7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施工單位為本工程提供服務的試驗室。
試驗室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試驗範圍。
2 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
3 試驗室管理制度。
4 試驗人員資格證書。
5.2.8 施工單位的試驗室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7的要求填寫。
5.2.9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於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並應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對已進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將其撤出施工現場。
工程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6的要求填寫。
5.2.10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定期提交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檢查和檢定 報告。
5.2.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並應及時記錄旁站情況。
旁站記錄應按本規範表A.0.6的要求填寫。
5.2.12 項目監理機構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巡視。巡視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合格。
3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4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5.2.13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專業要求,以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工程材料、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
5.2.14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進行 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應給予簽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簽認,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並重新報驗。
對已同意覆蓋的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有疑問的,或發現施工單位私自覆蓋工程隱蔽部位的,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對該隱蔽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或其他方法進行重新檢驗。
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報驗表應按本規範表B.0.7的要求填寫。分部工程報驗表應按本規範表B.0.8的要求填寫。
5.2.15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或施工單位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 施工不當,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單位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提出複查意見。
監理通知單應按本規範表A.0.3的要求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應按本規範表B.0.9的要求填寫。
5.2.16 對需要返工處理加固補強的質量缺陷,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報送經設計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並應對質量缺陷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同時應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
5.2.17 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並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同時應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5.2.18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及竣工資料,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合格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0的要求填寫。
5.2.19 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后,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並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建設單位。
5.2.20 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籤署意見。
5.3 工程造價控制
5.3.1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付款簽證:
1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在工程款支付報審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額進行複核,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應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金額,並提出相應的支持性材料。
2 總監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審批。
3 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單位的審批意見,向施工單位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
5.3.2 工程款支付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1的要求填寫,工程款支付證書應按本規範表A.0.8的要求填寫。
5.3.3 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偏差的,應提出調整建議,並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
5.3.4 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竣工結算款審核:
1 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結算款支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2 總監理工程師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審批,同時抄送施工單位,並就工程竣工結算事宜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建設單位審批意見向施工單位簽發竣工結算款支付證書;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
5.3.5 工程竣工結算款支付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1的要求填寫,竣工結算款支付證書應按本規範表A.0.8的要求填寫。
5.4 工程進度控制
5.4.1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提出審查意見,並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建設單位。
施工進度計劃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約定。
2 施工進度計劃中主要工程項目無遺漏,應滿足分批投入試運、分批動用的需要,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應滿足總進度控制目標的要求。
3 施工順序的安排應符合施工工藝要求。
4 施工人員、工程材料、施工機械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
5 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建設單位提供的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條件。
5.4.2 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2的要求填寫。
5.4.3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發現實際進度嚴重滯後於計劃進度且影響合同工期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採取調整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總監理工程師應向建設單位報告工期延誤風險。
5.4.4 項目監理機構應比較分析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預測實際進度對工程總工期的影響,並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實際進展情況。
5.5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5.5.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並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人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5.5.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並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5.5.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准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 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5.4 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的要求填寫。
5.5.5 項目監理機構應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發現末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5.5.6 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監理報告應按本規範表A.0.4的要求填寫
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
6.1 一般規定
6.1.1 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合同管理,處理工程暫停及復工、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解除等事宜。
6.1.2 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施工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
6.2 工程暫停及復工
6.2.1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可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停工範圍,並應按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簽發工程暫停令。
[條文解析] 本條由原規範6.1.1和6.1.3合併修訂而來,明確了由總監理工程師“確定停工範圍”。
6.2.2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1 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的。
2 施工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的。
3 施工單位末按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單位末按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6.2.3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的,應在事後及時向建設單位作出書面報告。
工程暫停令應按本規範附錄A.0.5的要求填寫。
6.2.4 暫停施工事件發生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如實記錄所發生的情況。
6.2.5 總監理工程師應會同有關各方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有關的問題。
6.2.6 因施工單位原因暫停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驗收施工單位的停工整改過程、結果。
6.2.7 當暫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復工報審表及有關材料,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審查意見,並應報建設單位批准后簽發工程復工令;施工單位未提出復工申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指令施工單位恢復施工。
復工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3的要求填寫,工程復工令應按本規範表A.0.7的要求填寫。
6.3 工程變更
6.3.1 項目監理機構可按下列程序處理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
1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及工程設計文件修改的工程變更,應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修改工程設計文件。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建議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召開論證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方案的專題會議。
2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影響作出評估。
3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共同協商確定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變化,會簽工程變更單。
4 項目監理機構根據批准的工程變更文件監督施工單位實施工程變更。
6.3.2 工程變更單應按本規範表C.0.2的要求填寫。
6.3.3 項目監理機構可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計價原則、計價方法或價款。
6.3.4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能就工程變更費用達成協議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提出一個暫定價格並經建設單位同意,作為臨時支付工程款的依據。工程變更款項最終結算時,應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達成的協議為依據。
6.3.5 項目監理機構可對建設單位要求的工程變更提出評估意見,並應督促施工單位按會簽后的工程變更單組織施工。
6.4 費用索賠
6.4.1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有關工程費用的原始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證據。
6.4.2 項目監理機構處理費用索賠的主要依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法律法規。
2 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設標準。
4 索賠事件的證據。
6.4.3 項目監理機構可按下列程序處理施工單位提出的費用索賠:
1 受理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的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 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 受理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的費用索賠報審表。
4 審查費用索賠報審表。需要施工單位進一步提交詳細資料時,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出通知。
5 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簽發費用索賠報審表,並報建設單位。
6.4.4 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應按本規範表C.0.3的要求填寫;費用索賠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3的要求填寫。
6.4.5 項目監理機構批准施工單位費用索賠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費用索賠。
2 索賠事件是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約定。
3 索賠事件造成施工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6.4.6 當施工單位的費用索賠要求與工程延期要求相關聯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提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綜合處理意見,並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
6.4.7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建設單位損失,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時,項目監理機構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處理。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誤
6.5.1 施工單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約定時,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受理。
6.5.2 當影響工期事件具有持續性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階段性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進行審查,並應簽署工程臨時延期審核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當影響工期事件結束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最終延期報審表進行審查,並應簽署工程最終延期審核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和工程最終延期報審表應按本規範表B.0.14的要求填寫。
6.5.3 項目監理機構在作出工程臨時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終延期批准前,均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
6.5.4 項目監理機構批准工程延期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
3 施工進度滯后影響到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6.5.5 施工單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費用索賠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6.5.6 發生工期延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6.6 施工合同爭議
6.6.1 項目監理機構處理施工合同爭議時應進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爭議情況。
2 及時與合同爭議雙方進行磋商。
3 提出處理方案后,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協調。
4 當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提出處理合同爭議的意見。
6.6.2 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合同爭議處理過程中,對末達到施工合同約定的暫停履行合同條件的,應要求施工合同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6.6.3 在施工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6.7 施工合同解除
6.7.1 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從下列款項中協商確定施工單位應得款項,並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
1 施工單位按施工合同約定己完成的工作應得款項。
2 施工單位按批准的採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款項。
3 施工單位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4 施工單位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5 施工單位合理的利潤補償。
6 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6.7.2 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從下列款項中確定施工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款項,並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后,書面提交施工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1 施工單位已按施工合同約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應得款項和已給付的款項。
2 施工單位己提供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3 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工程資料、修復已完工程質量缺陷等所需的費用。
4 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6.7.3 因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l 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監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宜設專人管理監理文件資料。
7.1.2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製、傳遞監理文件資料。
7.1.3 項目監理機構宜採用信息技術進行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7.2 監理文件資料內容
7.2.1 監理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 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3 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4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報審文件資料。
5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文件資料。
6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文件資料。
7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復工令,開工或復工報審文件資料。
8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文件資料。
9 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文件資料。
10 工程質量檢查報驗資料及工程有關驗收資料。
11 工程變更、費用索賠及工程延期文件資料。
12 工程計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資料。
13 監理通知單、工作聯繫單與監理報告。
14 第一次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專題會議等會議紀要。
15 監理月報、監理日誌、旁站記錄。
16 工程質量或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文件資料。
17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竣工驗收監理文件資料。
18 監理工作總結。
7.2.2 監理日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天氣和施工環境情況。
2 當日施工進展情況。
3 當日監理工作情況,包括旁站、巡視、見證取樣、平行檢驗等情況。
4 當日存在的問題及協調解決情況。
5 其他有關事項。
7.2.3 監理月報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本月工程實施情況。
2 本月監理工作情況。
3 本月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4 下月監理工作重點。
7.2.4 監理工作總結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項目監理機構。
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情況。
4 監理工作成效。
5 監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6 說明和建議。
7.3 監理文件資料歸檔
7.3.1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整理、分類匯總監理文件資料,並應按規定組卷,形成監理檔案。
7.3.2 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規定,保存監理檔案,並應向有關單位、部門移交需要存檔的監理文件資料。
8 設備採購與設備監造
本章明確了設備採購與設備監造的工作依據,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在設備採購、設備監造等方面的工作職責、原則、程序、方法和措施。
8.1 一般規定
8.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設備採購與設備監造工作內容、配備監理人員,以及明確崗位職責。
8.1.2 項目監理機構應編製設備採購與設備監造工作計劃,並應協助建設單位編製設備採購與設備監造方案。
8.2 設備採購
8.2.1 採用招標方式進行設備採購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設備採購招標。採用其他方式進行設備採購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詢價。
8.2.2 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設備採購合同談判,並應協助簽訂設備採購合同。
8.2.3 設備採購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設備採購合同。
2 設備採購招投標文件。
3 工程設計文件和圖紙。
4 市場調查、考察報告。
5 設備採購方案。
6 設備採購工作總結。
8.3 設備監造
8.3.1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設備製造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應審查設備製造單位報送的設備製造生產計劃和工藝方案。
8.3.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設備製造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並應確認各階段的檢驗時間、內容、方法、標準,以及檢測手段、檢測設備和儀器。
8.3.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製造的原材料、外購配套件、元器件、標準件、以及坯料的質量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並應審查設備製造單位提交的報驗資料,符合規定時應予以簽認。
8.3.4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設備製造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主要及關鍵零部件的製造工序應進行抽檢。
8.3.5 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設備製造單位按批准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進行設備製造過程的檢驗工作,並應做好檢驗記錄。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檢驗結果進行審核,認為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應要求設備製造單位進行整改、返修或返工。當發生質量失控或重大質量事故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停令,提出處理意見,並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8.3.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和監督設備的裝配過程。
8.3.7 在設備製造過程中如需要對設備的原設計進行變更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設計變更,並應協調處理因變更引起的費用和工期調整,同時應報建設單位批准。
8.3.8 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設備整機性能檢測、調試和出廠驗收,符合要求后應予以簽認。
8.3.9 在設備運往現場前,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設備製造單位對待運設備採取的防護和包裝措施,並應檢查是否符合運輸、裝卸、儲存、安裝的要求,以及隨機文件、裝箱單和附件是否齊全。
8.3.10 設備運到現場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設備製造單位按合同約定與接收單位的 交接工作。
8.3.11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設備製造合同的約定審查設備製造單位提交的付款申請,提 出審查意見,並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簽發支付證書。
8.3.12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製造單位提出的索賠文件,提出意見后報總監理工程 師,並應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設備製造單位協商一致后簽署意見。
8.3.1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製造單位報送的設備製造結算文件,提出審查意見,並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8.3.14 設備監造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設備採購合同。
2 設備監造工作計劃。
3 設備製造工藝方案報審資料。
4 設備製造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
5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資料。
徠6 原材料、零配件的檢驗報告。
7 工程暫停令、開工或復工報審資料。
8 檢驗記錄及試驗報告。
9 變更資料。
10 會議紀要。
11 來往函件。
12 監理通知單與工作聯繫單。
13 監理日誌。
14 監理月報。
15 質量事故處理文件。
16 索賠文件。
17 設備驗收文件
18 設備交接文件。
19 支付證書和設備製造結算審核文件。
20 設備監造工作總結。
本章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在工程勘察設計階段和保修階段開展相關服務的工作依據、內容、程序、職責和要求。
9.1 一般規定
9.1.1 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相關服務範圍,開展相關服務工作,以及編製相關服務工作計劃。
9.1.2 工程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匯總整理、分類歸檔相關服務工作的文件資料。
9.2 工程勘察設計階段服務
9.2.1 工程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編製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書和選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並應協助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9.2.2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審查意見,並應報建設單位。
變更勘察方案時,應按原程序重新審查。
勘察方案報審表可按本規範表B.0.1的要求填寫。
9.2.3 工程監理單位應檢查勘察現場及室內試驗主要崗位操作人員的資格、所使用設備、儀器計量的檢定情況。
9.2.4 工程監理單位應檢查勘察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督促勘察單位完成勘察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審核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費用支付申請表,以及簽發勘察費用支付證書,並應報建設單位。
工程勘察階段的監理通知單可按本規範表A.0.3的要求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可應按本規範表B.0.9的要求填寫;勘察費用支付申請表可按本規範表B.0.I1的要求填寫;勘察費用支付證書可按本規範表A.0.8的要求填寫。
9.2.5 工程監理單位應檢查勘察單位執行勘察方案的情況,對重要點位的勘探與測試應進行現場檢查。
9.2.6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成果報告,並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勘察成果評估報告,同時應參與勘察成果驗收。
勘察成果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勘察工作概況。
2 勘察報告編製深度、與勘察標準的符合情況。
3 勘察任務書的完成情況。
4 存在問題及建議。
5 評估結論。
9.2.7 勘察成果報審表可按本規範表B.0.7的要求填寫。
9.2.8 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設計合同及項目總體計劃要求審查各專業、各階段設計進度計劃。
9.2.9 工程監理單位應檢查設計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督促設計單位完成設計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審核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費用支付申請表,以及簽認設計費用支付證書,並應報建設單位。
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通知單可按本規範表A.0.3的要求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可按本規範表B.0.9的要求填寫;設計費用支付報審表可按本規範表B.0.11的要求填寫;設計費用支付證書可按本規範表A.0.8的要求填寫。
9.2.10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成果,並應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設計工作概況。
2 設計深度、與設計標準的符合情況。
3 設計任務書的完成情況。
4 有關部門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5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9.2.11 設計階段成果報審表可按本規範表B.0.7的要求填寫。
9.2.12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設計單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在相關部門的備案情況。必要時應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評審。
9.2.13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提出審查意見,並應報建設單位。
9.2.14 工程監理單位應分析可能發生索賠的原因,並應制定防範對策。
9.2.15 工程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專家對設計成果進行評審。
9.2.16 工程監理單位可協助建設單位問政府有關部門報審有關工程設計文件,並應根據審批意見,督促設計單位予以完善。
9.2.17 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勘察設計合同,協調處理勘察設計延期、費用索賠等事宜。
勘察設計延期報審表可按本規範表B.0.14的要求填寫;勘察設計費用索賠報審表可按本規範表B.0.13的要求填寫。
9.3 工程保修階段服務
9.3.1 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服務工作時,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回訪。
9.3.2 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工程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並應要求施工單位予以修復,同時應監督實施,合格后應予以簽認。
9.3.3 工程監理單位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並應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施工單位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並應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同時應報建設單位。
A類表:監理單位
表A.0.1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
表A.0.2 工程開工令
表A.0.3 監理通知單
表A.0.4 監理報告
表A.0.5 工程暫停令
表A.0.6 旁站記錄
表A.0.7 工程復工令
表A.0.8 工程款支付證書
B類表:施工單位
表B.0.1 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
表B.0.2 工程開工報審表
表B.0.3 工程復工報審表
表B.0.4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表B.0.5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審表
表B.0.6 工程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報審表
表B.0.7 報審/報驗表
表B.0.8 分部工程報驗表
表B.0.9 監理通知回復
表B.0.10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表B.0.11 工程款支付報審表
表B.0.12 施工進度計劃報驗表
表B.0.13 費用索賠報驗表
表B.0.14 工程臨時延期或最終延期報驗表
C類表:通用表
表C.0.1 工作聯繫單
表C.0.2 工程變更單
表C.0.3 索賠意向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GB/T 50319—2013
條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