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制
保護消費主體利益的經濟行為
市場規制是指國家通過制定行為規範引導、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同時規範、約束政府監管機關的市場監管行為,從而保護消費主體利益,保障市場秩序。具體表現為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
市場規制,即對市場的規制。“規制”一詞,是由日本經濟學家苦心創造的譯名。它來源於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其含義是有規定的管理,或有法規條例的制約。有的文獻(如《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將Regulation譯為管制,其反義詞 Deregulation譯為放鬆管制或放鬆規章限制。在漢語辭彙中,管制很容易使人聯想到統制經濟和命令經濟形式,而規制更接近英文原義,它所強調的是通過實施法律和規章制度來約束和規範市場主體及其行為,故稱之為規制更為恰當。正因為這一區別,管制往往被用來描述計劃經濟體制,規制往往被用來描述市場經濟體制。
其特徵有:
(1)規制主體的公共性。在經濟法學界,金澤良雄將規制限定為公的規制。它是指在以市場機製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以矯正或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政府干預市場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行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非政府公共機構也成為了規制主體。鑒於對權力的怵惕之心,市場規制必須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和辦事程序。故市場規制的公共性除規制主體的公共性外,還應當包括規制標準和程序的公法性。
(2)規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機構干預經濟活動有積極指引和消極限制兩種角度。市場規制屬於後者,即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對阻礙市場機制發揮應有功能的現象加以限制,如價格限制、數量限制或經濟許可等。
(3)規制政策的動態性。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市場規制始終處於動態之中。作為經濟政策的一部分,規制政策的選擇——如對什麼進行規制,對什麼不進行規制,從緊規制還是放鬆規制,規制的鬆緊如何結合,等等,屬於公共選擇,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而呈現動態。
(4)規制內容的經濟性。如前所述,依規制內容可分為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和輔助性規制。市場規制是以克服“市場失靈”為出發點的經濟性規制,以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著力點,維護市場秩序。
(5)規制範圍的微觀性。市場規制雖然對宏觀經濟會產生影響,但其直接對象是微觀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