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簡稱CIFA)是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全國性中介組織,於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她是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組織、國際貨代物流企業、與貨代物流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社會團體,亦吸納在中國貨運、運輸、物流行業有較高威望和影響的個人。目前,CIFA擁有會員近700家,其中理事會成員89家,各省市團體會員27家。包括各省市協會會員計6000多家。代表著整個貨運代理行業。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於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及從事與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有關的的單位、團體、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主要職責


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我國國際貨代物流行業的管理;
維護國際貨代物流業的經營秩序;推動會員企業間的橫向交流與合作;
依法維護本行業利益;保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貨代物流業的發展;
為行業培訓現代貨代物流人才,提升行業人員素質,增強行業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以民間形式代表中國貨代物流業參與國際經貿運輸事務並開展國際商務往來,參加各種國際行業會議。
協會在商務部的直接領導下開展行業管理工作。
根據原外經貿部《關於賦予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相關職能的批複》(【2000】外經貿發展字第1184號)、《關於委託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發證及換證工作的通知》(外經貿部貿促函【2002】第798號)兩個文件的精神,協會負責對在京的各有關中央企業申請成立貨代公司或申請擴大經營範圍、增資擴股、股權變更等進行初審;對在京的各有關中央企業申請在異地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負責在京的各有關中央企業的年審工作,並負責對全國範圍內本行業的年審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分析和調查核實;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的發證及換證工作;負責組織貨代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並代發上崗資格證書工作。

協會成果


CIFA成立以來,在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方面,在傾聽、反映貨代物流企業呼聲,堅決維護其合法權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政府部門、貨代物流企業及社會各界的肯定和認同,為促進貨代物流行業發展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承辦的FIATA2006上海年會取得圓滿成功,受到了國內外與會代表的盛讚;連續九屆舉辦“中外貨代物流企業洽談會” ,已形成國際行業品牌,為中外貨代物流企業搭建了交流與合作的平台;商務部貨代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參與修訂,進一步規範了行業管理,實現了與國際接軌;申請並取得FIATA有關使用、印製、分發其運輸單證的授權,在全國開始推廣FIATA單證,提高了我國貨代物流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邀約保險公司全球性價比最優的貨代責任保險條款,並以保費低廉、索賠及時等優勢通過保監會報備,有效地幫助貨代企業減少風險獲取更多的業務機會;貨代物流企業百強排名及信用評價的開展,促進了行業建設與發展;組織實施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能夠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信息與動態;組織貨代物流從業人員的國際、國內資格證書培訓考試,提高了行業整體素質。

組織機構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架構圖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縮寫:CI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及從事與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有關的單位、團體、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我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管理;提供對行業企業的服務;維護國際貨運代理業正常經營秩序;推動會員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依法維護本行業利益;保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健康穩步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
主管單位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慧里四區15號樓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的法規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管理。
二、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對國內外市場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統計、分析,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議。
三、了解會員開展業務的情況和企業所遇到的困難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或團體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積極協助企業解決經營中的問題,保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制定行業自律準則,建立健全信用評價機制,制止非法經營和不公平或不正當競爭,維護行業正常經營秩序。
五、受主管部門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制訂和推行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操作規範及服務質量要求等。配合主管部門積極推行標準並進行監督指導,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組織業內從業人員的國際和國內職業培訓和考試,頒發證書,並舉辦與國際貨運代理相關的專業培訓,以提高本行業的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逐步與國際接軌。
六、代表本行業與國內外相關政府部門、貨主、承運人及其國外代理等組織進行協調,保護行業利益,維護行業信譽。
七、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性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會議,與各國和地區的同行業組織建立業務聯繫,促進國際間的合作和交流。
八、組織相關的學術研究和討論,依據國家規定出版會刊、相關書籍和雜誌。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指:
(一)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現代物流業務及相關業務、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其他重點城市的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辦事機構審核無異議;
(三)秘書長和常務副會長簽字;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決議認可;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按屆換髮)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代行會員大會在閉會年度聽取並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50位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每四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候選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協會所屬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為理事候選人;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部分重點城市的國際貨運代理
協會,經過書面申請和協會秘書長審核無異議后,為本協會的理事候選單位,可推薦一名理事候選人;
(三)具有一定規模,成立三年以上的會員企業,經書面申請
和協會秘書長審核無異議后可成為理事候選單位,推薦一名理事候選人;
(四)被提名為協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人選的為理事候選
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候選人由如下成員組成:
(一)協會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推薦的常務理事候選人;
(二)理事會中擔任理事三年以上的成員單位經推薦或書面申請和協會秘書長審核無異議后,為常務理事候選人;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其他重點城市的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經過書面申請和協會秘書長審核無異議后,為常務理事候選單位,可推薦一名理事候選人;
(四)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及秘書長為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協會聘請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擔任名譽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協會日常議事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一年可召開若干次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1、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2、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或其委託全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會長辦公會的職責是:
(1)提名換屆候選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2)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3)討論和解決行業或協會面臨的突發性的緊急和重大問題;
(4)研究確定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依照程序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3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