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覺醒運動

大覺醒運動

1726~1760年間北美殖民地的新教復興運動。其特點是強調基督徒個人生活的改變,即所謂“重生”,提倡嚴格的道德和虔敬,被認為是17世紀末至18世紀初德國虔敬主義和英國福音派奮興運動在北美的反應。因主要發生於歸正宗的教派中,故可視為該宗的英國福音派在美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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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發起人為荷蘭歸正教會牧師富瑞林懷森。他以清教徒精神,從1726年起在北美新澤西州傳道,通過奮興運動的方式宣傳悔改重生,信奉基督,激起信徒的宗教情感。繼之有長老會牧師覃能特,他重視培養和教育青年牧師,於1736年創建木屋學院(普林斯頓大學前身之一)。30年代中期,這一運動發展到新英格蘭南方,形成“宗教復興”熱潮。運動領導人、公理會牧師愛德華滋是新英格蘭神學學派的奠基人,他宣傳因信稱義和原罪,反對J.阿明尼烏的自由意志說,強調個人重生得救,主張教會應純由重生、成聖的聖徒即選民組成,基督徒最高的美德為對上帝的愛。他認為感情在宗教生活中居極重要地位,但反對濫用情感。他對美國新教神學思想和發展有重大影響。英國聖公會牧師懷特菲爾德對大覺醒運動也有重大影響。1735年,他在英國曾參加J.衛斯理的福音奮興運動,1739年到北美各地巡迴佈道,引起轟動。他曾7次赴美佈道,最後死於美國。大覺醒運動以鼓動宗教情感的奮興傳道方式,巡迴佈道,加劇了教區制度的瓦解和教會的分裂,衝擊了傳統的教會組織、教會功能的觀念,故為傳統教會所反對。大覺醒運動導致了更廣泛的宗教自由和宗教生活的民主化,對後來的美國獨立戰爭也有一定催化作用。18世紀90年代在新英格蘭還出現所謂第二次大覺醒運動,但熱情較低,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