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唐伊條約
懷唐伊條約
《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又譯《威坦哲條約》,是1840年時英國王室與毛利人之間簽署的一項協議。條約的簽訂,促使紐西蘭建立了英國法律體系。同時,也確認了毛利人其土地和文化的擁有權。該條約被公認為紐西蘭的建國文獻,該條約目前仍為現行文件。
1.毛利人各酋長讓出其領土主權,凡島上出生者,均受英國法律管轄。
2.保證紐西蘭各部落酋長的土地、森林、漁場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如出售土地,應優先出售給英國女王。
3.許諾毛利人可得到英國女王的保護,並可享有“英國國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特權”。
1840年5月21日,霍布森宣布紐西蘭成為英國的領地,並定奧克蘭為首府。
1642年的時候,荷蘭航海家阿貝爾·揚松·塔斯曼沒有上岸,也沒有意願要把紐西蘭變成荷蘭的殖民地。在1769年英國船長詹姆斯·庫克“發現”這塊地的時候,毛利人已經居住將近一千年了。按照他們英國的原住民頭銜的教條(Doctrine of aboriginal title)一個國家的本地人有權力可以運用擁有權。
從1800年後,許多澳洲,歐洲的捕鯨魚,捕海狗的人,商人,傳教士等人開始定期地來到紐西蘭海岸,利用這土地的資源。到了1838年,就已經有兩千位歐洲人居住在紐西蘭了。這時候犯罪跟賣淫的比率也漸漸地增加,對各位白人跟毛利人都有很大威脅。同時,法國和美國因為經濟貿易上的原因,也開始對紐西蘭有興趣了。特別是法國想與英國爭奪霸權,把紐西蘭變為其殖民地。
因為有失實施法律的現象和法國的威脅,1832-1839年間英國的新南威爾士殖民政府委派詹姆斯·巴斯比 (James Busby) 為駐紮官(resident),去紐西蘭保護英國在那裡的經濟利益。雖然他的權力有限(毛利人稱他為Man of War without guns),巴斯比的成績是把許多紐西蘭北島的毛利族聯合在一起然後成立了“紐西蘭聯邦的聯合部落族長”(Confederation of the United Tribes of New Zealand),這時因為毛利人怕法國的侵略,巴斯比就替他們寫了一個請願,要求受英國女王的王室保護。英國必需要在紐西蘭實施主權這件事才得以實現。
威廉·霍布森(William Hobson)
經過很小的修改後,霍布森在二月四號就把條約抄本交給一位傳教士,亨利·威廉牧師(Henry Williams)去翻譯成毛利語的版本。這個翻譯工作非常困難,因為有很多英文字都沒有相等的毛利意思。
條約擬定出來並經翻譯之後,又經過了一整天的辯論,才於1840年2月6日在島嶼灣(Bay of Islands)的懷唐伊鎮正式簽訂。當日,北島的45位酋長簽署了這份條約。在隨後的8個月之內,紐西蘭南北兩島先後有512位酋長在該條約上簽字,其中39名酋長簽署了英文版。
簽署條約的地方和建築物至今仍保存完好。“懷唐伊歷史保護區”現已經成為一個旅遊勝地,那裡有一座大型的毛利會堂、一座殖民時期的教堂、一根有歷史紀念意義的旗杆和一艘長長的毛利戰船(waka taua)。
女王維多利亞
紐西蘭部落聯盟中酋長及各獨立酋長,必須毫無保留地將其視作為現有及待行使之統治權移交與英國女王陛下。
對於各酋長及其家室現有之土地、莊園、林區及漁場,並其它要求保留之產業,女王陛下特此確認及保障其專門所有權,且該權利不受任何干涉。若上述產業需要轉讓,則女王陛下為第一受讓人,並須在與女王陛下之代表關於價格達成一致後進行轉讓。
英國女王陛下特此給予所有紐西蘭土著居民保護,並授予其一切英國臣民之民權及特權。
(簽名):英國領事及助理總督:William Hobson
我們,紐西蘭部落聯盟的眾位酋長,在維多利亞的懷唐伊鎮的大會上,與紐西蘭各地區的眾獨立酋長一道,表示理解此條約之內容,並願意貫徹執行此條約之精神,現於耶穌紀年1840年2月6日,特此在指定之區域簽名作證。
簽定《懷唐伊條約》時的場景(繪畫)
該條約的英文版本和毛利文版本都包括3個條款。但由於該條約的制訂人員和翻譯人員缺乏法律經驗,因此,條約的毛利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在解釋上存在著重大出入。
第1條論述的是統治權(Sovereignty)。英文版本說毛利人同意交出自己的主權或統治權(kawanatanga),交給英國王室。雖然英文版本中註明將權力完全移交給英國王室,但毛利文版本中卻暗示毛利人與王室分享權力。
第2條涉及的是酋長地位(tino rangatiratanga)問題。毛利文版中許諾給毛利人更多的權力,允許他們擁有現有的寶藏(taonga)。英文版本是說允許毛利人掌控自己的土地、森林、漁場和其他物產。但在毛利文版本中,使用taonga這個詞則暗示著對語言和文化等內容的擁有權和保護權。
第3條許諾毛利人享有大英帝國臣民相同的權利,同時,其傳統和風俗權利也應得到保護。
雖然《懷唐伊條約》被認為是紐西蘭的“建國文獻”,但其賦予毛利人的許多權利都被忽略。儘管受到該條約的保護,毛利人卻在19世紀和20世紀失去了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是如何失去的?這是人們常常質疑的問題,也是引起毛利人不斷抗議的原因。
紐西蘭政府於1975年成立了懷唐伊調解庭(Waitangi Tribunal)以向世人昭示應該尊重該條約的效力。自那時起,懷唐伊調解庭已經受理了許多毛利部落(Maori iwi)向政府提出的權利訴求案件。在許多案例中,政府通常都被判決以金錢或土地的形式向毛利人做出賠償。在最近10年中,紐西蘭政府與毛利部落,其中包括懷卡托(Waikato)的泰努伊部落(Tainui)和南島的納塔胡部落(Ngai Tahu),都達成了重大和解。相當一部分賠償金用在了毛利人的教育和健康服務。
到底哪個版本的《懷唐伊條約》是正確的呢?其實兩者都正確的。因為這兩個版本都經過簽署。懷唐伊調解庭在裁定案件時,必須參照這兩個版本,缺一不可。
條約簽署時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在大量移民對土地需求的壓力下以及英國當局堅持其權威,致使條約的影響力減弱。一些毛利人部落拒絕出售土地,或者在他們的部落土地上拒絕接受英國法律,因此觸發了1860年間的紐西蘭戰爭,造成大量土地充公及其它不公正的事件。至1890年間,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紐西蘭土地仍掌握在毛利人手中,四分之一的土地以非常不利於毛利所有者的條件租借給了歐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