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
郭京毅
郭京毅,1964年出生,1986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後進入外經貿部(現商務部)條法司工作。2008年8月13日,郭京毅因涉嫌受賄被宣布“雙規”,他也因此成為商務部2003年設立以來,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宣判郭京毅受賄數額總計價值人民幣845萬餘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郭京毅
1986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後進入外經貿部條約法律司工作,曾在投資法律處工作多年,歷任副處長、處長、副司長。
2003年外經貿部併入商務部之後,郭京毅仍然擔任條法司副司長,並於2007年3月升為正司級巡視員。在商務部司級幹部中,44歲的郭京毅年齡較輕。
2008年8月13日,郭京毅突然被宣布“雙規”,此後,在商務部對面辦公的北京思峰律所原主任張玉棟以及商務部外資司原副司長鄧湛也先後被檢察機關正式批捕,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副局長劉偉被刑拘,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司長許滿剛被紀檢部門帶走。
2008年11月,郭京毅因涉嫌受賄罪被正式批捕。
2010年2月5日,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巡視員郭京毅已被北京市檢二分院提起公訴。郭京毅被控收受賄金600餘萬元,接受房產賄賂獲利165萬元。
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郭京毅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郭京毅收受人民幣441萬餘元、美元25萬餘元、港幣22萬餘元,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房產獲利人民幣165萬餘元;受賄數額總計價值人民幣845萬餘元。法院認為,郭京毅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鑒於郭京毅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后,坦白了有關部門不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郭京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郭京毅目前是商務部條法司正司級巡視員。他也因此成為商務部2003年設立以來,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此前一位為山西焦炭配額案中落馬的工業品出口處處長孟丹。
商務部官員普遍表示,對郭京毅案並不了解,“之前我們認為他休假了”,一位他的同事告訴本報記者。本報記者諮詢的條法司官員皆表示,目前該司一切工作正常,並沒有其他人被“雙規”或者傳喚。
此前,郭京毅仕途平順。1982年至1986年,他就讀於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畢業后即到外經貿部條法司工作,曾在投資法律處工作多年,歷任副處長、處長、副司長。2003年外經貿部併入商務部之後,郭京毅仍然擔任條法司副司長,並於2007年3月升為正司級巡視員。在商務部司級幹部中,44歲的郭京毅年齡較輕。
“年輕、有能力、敢言。”一位接觸過郭京毅的企業界人士評價說,當他向郭京毅諮詢法律問題時,郭京毅對於投資法律的熟悉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給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據他所知,郭京毅曾兼任商務部反壟斷辦公室副主任,近年來出台和修訂的一系列重要投資法律——如《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皆與郭有關。
但是另外一位接近他的人士評價說,郭性子比較急、鋒芒畢露,有時會有“莽撞”或者“缺乏冷靜思考”之感。
至於郭所在的商務部條法司的職責,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簡單說,條法司的職責是法規的制定和法律適用標準的釋明,也就是說,條法司制定的法規,如何適用,要請條法司來解釋。事實上,這種適用的解釋,許可權是相當大的。”
在商務部內部,一個重要的事項,肯定是需要幾個部門一起會簽的,條法司肯定是其中之一。以外資併購為例,有幾項是肯定要去條法司審批的,例如是否符合外資產業指導目錄,還有根據十號文的規定,外資合併,金額在1個億以上的,要去商務部批,等等。
“此外,投資公司中,境內出去的和境外進來的,都要商務部批,這些都要條法司參與會簽。”
指控一:受賄為國美電器公司併購鋪路
檢方認定:2004年至2007年間,郭京毅為國美電器公司在股權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人民幣110萬元。
指控二:幫忙設立外資公司半價買別墅
檢方認定:屬於首創集團的一家公司欲設立外資公司,時任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副司長的郭京毅受託促成此事。
郭京毅從首創集團下屬的北京首創陽光房地產公司半價購買別墅,獲利123萬餘元,劉偉獲利124萬餘元。
指控三:共同受賄387萬助某公司逃避檢查
檢方認定:郭京毅與許滿剛收受巨額賄賂人民幣387萬餘元,其中包括人民幣160萬、美元25萬、港幣22萬。
指控四:受賄78萬給律所介紹業務
檢方認定:張玉棟多年來以出錢給郭京毅買房、買車為名,分3次行賄郭京毅7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