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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忠
工商銀行江門分行原行長
林建忠,男,曾任工商銀行江門分行行長。
2016年6月23日,深圳市中院重新開庭審理林建忠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林建忠對檢方指控的罪名予以否認。該案在進一步庭審中。
曾任工商銀行江門分行行長。
2002年9月,廣東天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健集團”)為競拍購買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達到對美達公司控股的目的,需要向中國工商銀行江門分行(以下簡稱“江門工行”)申請貸款。天健集團董事長梁廣義(另案處理)找到時任江門工行行長的被告人林建忠,請其給予幫助。
2002年10月,林建忠違反相關規定,幫助天健集團以購買材料款的名義從江門工行獲得貸款共計人民幣1.3億元。天健集團隨後使用了上述貸款中的1.2億元,用於購買美達公司股份八千多萬股,成為其控股公司。
檢方指控,2002年10月,林建忠幫助天健集團以購買材料款的名義從江門某銀行獲得貸款共計1.3億元。天健集團資金周轉困難,林建忠擅自決定將江門某銀行在香港“小錢櫃”賬戶內的資金免息借給天健集團使用。
2007年5月至12月,天健集團賣出3000萬股美達公司股份,得款2.76億元,並將其中的4000萬元轉到林建忠控制的廣東省廣州市德林商貿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
檢方認為,林建忠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情節嚴重,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工商銀行江門分行原行長林建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受賄4000萬元人民幣,挪用公款1590萬港元。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2014年9月22日,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
一審中,對於檢方指控的兩項罪名和相關犯罪事實,林建忠當庭均予以否認,僅對違規放貸1.3億元一事沒有辯駁。
一審宣判后,林建忠不服,上訴否認受賄和挪用公款罪。廣東省高院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出庭檢察員以需要對有關證據進行核查為由,申請延期審理,於2015年8月26日繼續公開開庭審理。
廣東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林建忠犯受賄、挪用公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刑事訴訟法》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深圳市中院重新審判。
2016年6月23日,該案在深圳市中院重新開庭審理,林建忠對檢方指控的罪名予以否認。
對於林建忠所言,檢方要求其出示相關證據證實。法庭表示,將繼續對案件相關證據進行查證。該案在進一步庭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