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廳長、黨組書記:劉艷紅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李 斌
副廳長、黨組成員:曾向陽
副廳長、黨組成員:易望漢
副廳長、黨組成員:董長麒
副廳長、黨組成員:劉鴻
二級巡視員:劉鈮
(一)划入的職責。
1、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划入省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廳。
2、將省民政廳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划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擬訂本省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划給省商務廳。
3、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划給省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統籌全省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省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省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省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8、加強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省人事考試院
省人才事業發展中心
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省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省公共就業創業指導與信息服務中心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會計核算中心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
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服務和信訪中心
湖北鐵道運輸職業學院(武漢鐵路技師學院)
2019年12月,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被湖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授予“湖北省退役軍人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一)貫徹實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草案,並負責發布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省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省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省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擬訂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逐步實施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監督管理,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擬訂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和省級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編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技工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宏觀管理。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海外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省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全省協調勞動關係的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省管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中央在鄂和省屬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1.與省教育廳的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2.與省科學技術廳的職責分工。關於外國人來鄂工作許可職責,A類人員的實施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B類和C類人員的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廳制定。
(十三)負責本廳和省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辦公室)。
協助廳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綜合、政務和信息公開、機要、保密、檔案、綜合治理、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草案,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查研究;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及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擬訂“兩圈一帶”等區域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負責編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工作,以及省本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工作;負責省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有關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省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及省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省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擬訂國(境)外人員在鄂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鄂就業行政許可;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承擔省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國(境)外、本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省級行政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漢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
(六)軍轉幹部安置處(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和中央在鄂單位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軍轉幹部綜合服務處。
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和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承辦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省技校招生辦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規定,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鄂工作、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內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擔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
(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處。
擬訂全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實施全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全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批和各系列專業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建設工作;承擔全省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承擔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省屬事業單位人員和省直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省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事業單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省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廳維穩、應急工作;承擔省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和省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標準和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承擔省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辦理省直統籌單位職工退休條件審批;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並辦理省直統籌單位相關人員的審批手續。
(十六)醫療與生育保險處(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
統籌規劃全省城鄉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省直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審查與年審;擬訂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省管封閉運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組織和中直企業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受理全省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承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土地徵用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負責全省企業年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依法監督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省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廳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省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一)勞動保障監察處(對外使用“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局”名稱)。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省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中央在鄂、省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省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本廳和省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爭先創優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處(調休幹部管理處)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及調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製為15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兼職),紀檢組長1名,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總會計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0名。
(一)管理省公務員局。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後勤財務、離退休幹部、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資格審批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審批
技工學校設立審批
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認定和審批
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審批
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北省相關規定,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編製了《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
一、公開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的範圍參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試行)》,該《目錄》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湖北省勞動保障信息網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1、湖北省勞動保障信息網
2、勞動保障服務熱線
3、各類服務大廳政務公開欄;
4、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5、統計年鑒、統計公報、勞動保障年鑒等。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或湖北省勞動保障信息網向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受理機構遞交申請表。
(一)提出申請
向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湖北省勞動保障信息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提出申請。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將《申請表》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也可在湖北省勞動保障信息網上直接填寫並提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實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
2、信函、電報、傳真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一般情況下,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二)申請受理
受理機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通信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路8號
受理地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三樓行政審批大廳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申請答覆
對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不能當場做書面或口頭答覆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的,經受理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對下列情形,本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答覆:
1、符合依申請公開有關規定的,按照規定予以答覆。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的,原則上通過網際網路和電子方式進行答覆。
2、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途徑;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5、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廳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不予提供;經保密審查程序認定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不予答覆。
6、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開內容的,只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並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7、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公開範圍的,本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待明確后再予回復。
8、申請人身份不清楚、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或補充相關材料。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省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我廳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